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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所詢年終要怎麼計算?. 法無明定。. 二、至於年終獎金發給之主要依據為勞動基準法第29條:「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 」依該條文 ...
「本公司視當年度營運狀況,於年度終了時得發與員工1.5個月年終獎金,當年度員工服務未滿三3個月者不發與年終獎金;當年度員工服務滿三3個月未滿1年者,年終獎金按實際服務月數依比例遞減發給,計算基準為:月薪 x 1.5個月 / 12個月x實際工作月份
員工所領年薪以13個月計算,每年第13個月屬於年終獎金,如該月所領年終獎金係以該員工作達成預定目標而發放,具有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之性質,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暨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應屬工資範疇,於計算舊制退休金時,自應列入平均工資計算。 反之,不須列入平均工資計算。 ...
2021年7月16日 · 以今年來說,1-3月薪資為$33000,4-10月因為主管請育嬰假,所以代理主管職為$37000薪資,11-12月回到$33000,請問年終的計算方式是要以哪個薪資計算,還是用平均薪資下去算呢?
令人遺憾的是,行政主管機關卻先後以下列函釋肯認該條所規定之獎金,即指年終獎金: (一)內政部台七十四內勞字第二九 五九七號函:「事業單位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發給年終獎金,如勞工於事業單位營業年度終了結算時在職,且當年度工作並無過失,即具領取年終獎金之要件,故對符合上述條件之勞工,均應發給年終獎金‧」 (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台七十八勞動二字第三一 四四號函:「事業單位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發給獎金,如勞工於事業單位營業年度終止結算時在職,且當年度工作並無過失,即具領取年終獎金之要件。 至於該條所稱無過失之認定即各別勞工之該項獎金多寡究依何種標準決定,可由勞資雙方協商明定於勞動契約團體協約或工作規則中。
一、勞動基準法第1條規定,本法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 同法第84-2條規定,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適用本法前之工作年資,依其當時應適用之法令規定計算;當時無法令可資適用者,依各該事業單位自訂之規定或勞雇雙方之協商計算之。 適用本法後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標準,依第17條及第55條規定計...
一、年終獎金是否併入平均工資計算,必須考量: 1、年終獎金究竟是工資?或非經常性給與? 因學員問題未將年終獎金的給付條件、給付標準及給付方式等相關訊息告知,故無法判斷。 &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