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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勞工欲將結清退休金移入個人退休金專戶前,應先由事業單位向所在地之縣市政府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請舊制年資結清之相關程序後,勞工接到臺灣銀行(信託部)之支票後,再由勞工本人填寫「結清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移入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申請書」,並檢附

  2. 中華民國勞動部 是 中華民國 有關 勞工 、 人力資源 等 勞動 事務的 最高主管機關 ,並負責辦理 社會保險 類的 勞工保險 ,與代辦 國民年金 。 其前身為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 歷史 [ 編輯] 1947年,《 中華民國憲法 》施行前, 國民政府 曾計畫在 行政院 成立「 勞動部 」。 1948年5月13日,行政院改成立「社會部」,原先規劃的勞動部降編為社會部下的勞工部門。 1949年3月21日,裁撤社會部,勞工業務改由 內政部 負責,成立「 內政部勞工司 」。 1987年8月1日,內政部勞工司改制,獨立升格為「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 1999年7月, 精省 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承接原屬臺灣省政府勞工處業務,臺灣省政府勞工處改組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部辦公室。

  3. 勞工欲將結清退休金移入個人退休金專戶前,應先由事業單位向所在地之縣市政府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請舊制年資結清之相關程序後,勞工接到臺灣銀行(信託部)之支票後,再由勞工本人填寫「結清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移入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申請書」,並檢附

  4. 在抗爭第三天的9月16日,勞資雙方在廠內由官方見證達成協議,資方同意於次日提出員工年資、平均薪資等資料提供核對,準備從中央信託局勞工退休準備金中計算留用人員的退休金金額,其餘則作為資遣費支付。

  5. 2012年2月6日,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改名為「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首長 職稱「局長」改為「人事長」, 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 負責之中央公教人員宿舍管理及眷舍處理業務及人員移撥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 2014年6月18日,總統令,公布廢止《行政院 ...

  6.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簡稱 勞發署 )是 中華民國勞動部 所屬機關,負責 中華民國 就業服務、 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 與技術士 證照 業務、 身心障礙者 及特定對象就業訓練、 外籍勞工 聘僱許可與管理等事項。 歷史 [ 編輯] 1964年 中國國民黨第九屆中央委員會 第二次全體會議(九屆二中全會)通過、1965年 行政院 頒布《民生主義現階段社會政策》,明定積極創造 就業機會 ,調整人才需求,擴充就業輔導機構,舉辦 職業訓練 並建立工廠 學徒 制度。

  7. 1996年首次修法重點:(1)擴大本法適用範圍;(2)增訂變形工時原則;(3)增訂「另行約定之工作者」的排除條款;(4)增訂資遣費及退休金不溯及既往之條款。 勞動基準法第59條以下規定雇主之補償責任,此係課予雇主無過失補償責任,像是一種社會責任。 雇主如果有錯,會另負損害賠償責任,不過兩者會扣抵,不會重複賠償或補償。 但是如果第三人對於勞工之職災應負責任時(例如上下班途中之交通事故),第三人對勞工亦負損害賠償責任。 目前實務上勞工可以兼得雇主之補償與第三人之損害賠償,而獲得損害之「雙份填補」。 不過這是日本法、德國法均無之台灣法特色,被指出是課予雇主過重之補償責任而有違反憲法之虞 [2] 。 相關爭議 [ 編輯] 罰則不足 [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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