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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為確保國家安全,維護社會安定,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任何人不得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所設立或實質控制之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為下列行為: 一、發起、資助、主持、操縱、指揮或發展組織。 二、洩漏、交付或傳遞關於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影像、消息、物品或電磁紀錄。 三、刺探或收集關於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影像、消息、物品或電磁紀錄。 第 3 條. 任何人不得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所設立或實質控制之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為下列行為: 一、以竊取、侵占、詐術、脅迫、擅自重製或其他不正方法而取得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或取得後進而使用、洩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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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y person, who commits an offense under various ...
- 國家安全法 歷史法規所有條文-全國法規資料庫
國家安全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03 日. 第 1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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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法. 中 華 民 國 111年 6 月 8 日 華總一義字第11100048121號. 第 一 條 為確保國家安全,維護社會安定,特制定本法。 第 二 條 任何人不得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所設立或實質控制之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為下列行為: 一、發起、資助、主持、操縱、指揮或發展組織。 二、洩漏、交付或傳遞關於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影像、消息、物品或電磁紀錄。 三、刺探或收集關於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影像、消息、物品或電磁紀錄。
為保護我國高科技產業,防止重要關鍵技術外流,行政院會今(17)日通過法務部、內政部、國防部會銜擬具的「國家安全法」修正草案及大陸委員會擬具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高科技產業是臺灣重要經濟命脈,近年來,紅色供應鏈滲透臺灣產業情形愈趨嚴峻,以各種手段磁吸我國高科技人才,竊取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並刻意規避我國法律規範,未經許可在臺從事業務活動,或假借他人名義,違法來臺投資等情形,對我國資訊安全、經濟利益、產業競爭力與國家安全等,均造成相當危害。 蘇院長指出,為回應社會各界期待,保護高科技產業,防止重要關鍵技術外流,有必要於法制面建立更嚴密完善的國安防線,加以有效管理並遏止不法。
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細則依國家安全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條訂定之。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入出境,係指入出臺灣地區而言。 第 2-1 條. 本法所稱臺灣地區及大陸地區,係指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條所定之臺灣地區及大陸地區。 第 3 條. (刪除) 第 3-1 條.
- ﹝1﹞為確保國家安全,維護社會安定,特制定本法。
- 【相關罰則】§7。﹝1﹞任何人不得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所設立或實質控制之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為下列行為:一、發起、資助、主持、操縱、指揮或發展組織。
- 【相關罰則】§8。﹝1﹞任何人不得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所設立或實質控制之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為下列行為:
- ﹝1﹞國家安全之維護,應及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網際空間及其實體空間。
國家安全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03 日. 第 1 條. 為確保國家安全,維護社會安定,特制定本法。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第 2 條. (刪除) 第 2-1 條. 人民不得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為 下列行為: 一、發起、資助、主持、操縱、指揮或發展組織。 二、洩漏、交付或傳遞關於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影像、消息、物 品或電磁紀錄。 三、刺探或收集關於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影像、消息、物品或電 磁紀錄。 第 2-2 條. 國家安全之維護,應及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網際空間及其實體空間。 第 3 條. (刪除) 第 4 條.
本文是 中華民國法規 。 相關 大韓民國法律 ,可參見 ko:국가보안법 。 國家安全法. 沿革. 中華民國法律. 中華民國 76 年 6 月 23 日 制定10條. 中華民國 76 年 7 月 1 日公布 1.總統 (76) 華總 (一) 義字第 2360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10 條. 中華民國 76 年 7 月 15 日施行 中華民國七十六年七月十四日行政院 (76) 台內字第 15651 號令定於七十六年七月十五日施行. 中華民國 81 年 7 月 7 日 修正前 [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法]為本法. 並修正全文10條. 中華民國 81 年 7 月 29 日公布 2.總統 (81) 華總 (一) 義字第 3667 號令修正公布名稱及條文 (原名稱: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