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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8年3月21日 · 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停留期間在三十日以下之入國簽證或入國許 可視為工作許可: 一、從事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三項規定之工作。 二、為公益目的協助解決因緊急事故引發問題之需要,從事本法第四十六 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工作。

  2.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7月 6 日 第 1 條 本準則依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受聘僱之外國人有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情事之一者,得由該外 國人或原雇主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轉換雇主或工作: 一、申請書。

  3. 2017年8月11日 ·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四條第二款之營造工作,其雇主應以承建下列重大工 程之一為限: 一、行政院列管十二項建設之重大公共工程或經行政院核定為國家重大經 濟建設,其工程總金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上。

  4. 外勞變更工作場所須經勞動部許可?. 2016-08-19. 雇主指派所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工作之外籍工作者變更工作場所認定基準(以下簡稱本基準),業經勞動部於中華民國103年11月21日修正發布。. 勞動部表示,依據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4款 ...

  5. 一、外籍勞工引進: 各類廠工、看護工、家庭幫傭的外籍勞工的引進及來台後的後續服務和協調。 二﹑管理顧問: 1. 協助企業人力開發與生涯規劃輔導。 2. 各類企業教育訓練之規劃與執行。 本公司針對不同需求的客戶,做最妥善的外勞引進評估及規劃分析、讓客戶可以申請到最大的外勞配額、創造最大的經營利潤,並提供您外籍勞工管理之最佳顧問。

  6. 106年會員雲端系統正式啟用、賀!榮獲政府107年度評鑑A級優良仲介、賀!公司服務人員通過108年乙級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考試! ...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促進國民就業,以增進社會及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 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7. 法令消息. 家庭外籍看護工重招免醫療評估. 外勞變更工作場所須經許可? 越勞行蹤不明獲改善,將評估恢復引進. 外國人職訓 /Foreigners VTC. 可挑選相關技能之外籍勞工. 1.車床.鑽床.電焊.電工.縫紉...等。 2.外勞來台前,必須經過有系統及專業的培訓,致力於職前培訓優秀人選,將其專業技能提升至雇主需求水準,來台後可立即上工,減少雇主培訓時間及成本! 申請條件 /Application. 外籍看護. 家庭幫傭. 承接專案. 製造業廠工. 公司活動 /Activit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