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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賴浩敏 (1939年1月2日 — ),出生於 臺灣 苗栗縣 頭屋鄉 [1] ,曾任 中華民國 司法院大法官 並兼任 司法院院長 。 生平 [ 編輯] 賴浩敏 國立台灣大學 法律學系學士畢業後,獲 日本政府 留學 獎學金 ,赴 東京大學 取得法學碩士學位( 日本大學 將政治學科歸屬於法學部)。 賴浩敏為 萬國法律事務所 的創辦人之一,並曾任 行政院 中央廉政會報委員、 中央選舉委員會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公務人員保險監理委員會法律顧問暨會議主席、 亞東關係協會 理事以及 亞洲婦女基金會 台灣事業實施連絡責任者 [2] 等職,2009年被延攬為 中央選舉委員會 法制化後首任主任委員 [3] 。 司法院院長 [ 編輯]

  2. 賴浩敏 (1939年1月2日 — ),出生於 臺灣 苗栗縣 頭屋鄉 [1] ,曾任 中華民國 司法院大法官 並兼任 司法院院長 。 生平. 賴浩敏 國立台灣大學 法律學系學士畢業後,獲 日本政府 留學 獎學金 ,赴 東京大學 取得法學碩士學位( 日本大學 將政治學科歸屬於法學部)。 賴浩敏為 萬國法律事務所 的創辦人之一,並曾任 行政院 中央廉政會報委員、 中央選舉委員會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公務人員保險監理委員會法律顧問暨會議主席、 亞東關係協會 理事以及 亞洲婦女基金會 台灣事業實施連絡責任者 [2] 等職,2009年被延攬為 中央選舉委員會 法制化後首任主任委員 [3] 。 司法院院長.

  3. 賴浩敏 (1939年1月2日 — ),出生於 臺灣 苗栗縣 頭屋鄉 [1] ,曾任 中華民國 司法院大法官 並兼任 司法院院長 。 生平 [ 编辑] 賴浩敏 國立台灣大學 法律學系學士畢業後,獲 日本政府 留學 獎學金 ,赴 東京大學 取得法學碩士學位( 日本大學 將政治學科歸屬於法學部)。 賴浩敏為 萬國法律事務所 的創辦人之一,並曾任 行政院 中央廉政會報委員、 中央選舉委員會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公務人員保險監理委員會法律顧問暨會議主席、 亞東關係協會 理事以及 亞洲婦女基金會 台灣事業實施連絡責任者 [2] 等職,2009年被延攬為 中央選舉委員會 法制化後首任主任委員 [3] 。 司法院院長 [ 编辑]

  4. 司法院院長 ,是 中華民國 司法院 的首長並任 司法院大法官 與 憲法法庭 審判長(相當於 美國首席大法官 ),依據現行《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五條第二項但書規定不受任期之保障一般而言大法官任期為八年司法院院長的任期最長可達八年), [1] 先得由 總統 提名,經 立法院 投票同意後任命之。 為確保法官超然於黨派及保持司法獨立,自1999年起的院長及 副院長 均為 無黨籍 。 但實際上,大法官、院長及副院長的提名和任命仍有一定程度上的政治操作,現任院長為 許宗力 。 歷任院長 [ 編輯] 行憲前 [ 編輯] 行憲後 [ 編輯] 現今在世的前司法院院長 [ 編輯]

  5. 2种语言. 简体. 工具.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赖浩敏 (1939年1月2日 — ),出生于 台湾 苗栗县 头屋乡 [1] ,曾任 中华民国 司法院大法官 并兼任 司法院院长 。 生平 [ 编辑] 赖浩敏 国立台湾大学 法律学系学士毕业后,获 日本政府 留学 奖学金 ,赴 东京大学 取得法学硕士学位( 日本大学 将政治学科归属于法学部)。 赖浩敏为 万国法律事务所 的创办人之一,并曾任 行政院 中央廉政会报委员、 中央选举委员会 诉愿审议委员会主任委员、公务人员保险监理委员会法律顾问暨会议主席、 亚东关系协会 理事以及 亚洲妇女基金会 台湾事业实施连络责任者 [2] 等职,2009年被延揽为 中央选举委员会 法制化后首任主任委员 [3] 。 司法院院长 [ 编辑]

  6. 司法院院長 ,是 中華民國 司法院 的首長,並任 司法院大法官 與 憲法法庭 審判長(相當於 美国首席大法官 ),依據現行《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五條第二項但書規定不受任期之保障一般而言大法官任期為八年司法院院長的任期最長可達八年), [1] 先得由 總統 提名,經 立法院 投票同意後任命之。 為確保法官超然於黨派及保持司法獨立,自1999年起的院長及 副院長 均為 無黨籍 。 但實際上,大法官、院長及副院長的提名和任命仍有一定程度上的政治操作,現任院長為 許宗力 。 歷任院長. 行憲前. 行憲後. 現今在世的前司法院院長. 最近一位去世的前司法院院長為 施啟揚 (任期1994年8月18日-1999年1月25日),他於2019年5月5日去世,享壽84歲。 時間線. 參見.

  7. 司法院 ,簡稱 司院 ,依據《 中華民國憲法 》為 中華民國 最高 司法 機關,掌理 民事 、 刑事 、 行政訴訟 的審判、 公務員 (含 司法官 )懲戒,並設有 大法官 15人,組成 憲法法庭 審理違反憲法案件、統一解釋 法令 、 總統 、 副總統 彈劾案、政黨違憲解散案。 司法院本身並不職司審判權,而是由轄下的 各級普通法院 、 行政法院 、 懲戒法院 實行該權力,院本部主掌司法行政、司法預算。 另在 省虛級化 後,司法院為臺灣唯五僅存設置「廳」的機關(其餘為 最高法院 、 最高行政法院 、 懲戒法院 、 監察院 審計部 )。 [原創研究? 歷史 [ 編輯] 中國大陸時期 [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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