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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3年11月17日 · 實務上日間的噪音如果超過上述標準主管機關未必會管民眾投訴檢舉的情況也較少所以噪音管制檢舉多半是在晚間和夜間因此從上述各表的資訊可以看出各類噪音管制區音量標準如下

  2. 測量 20 Hz 至 20 kHz 範圍之噪音計使用中華民國國家標準規定之一型聲度表或國際電工協會標準IEC61672-1Class1噪音計測量20Hz至200Hz範圍之噪音計使用中華民國國家標準規定之一型聲度表且應符合國際電工協會標準 IEC 61260 Class 1 等級。

  3. www.ntepb.gov.tw › df_ufiles › sub2噪音管制標準

    營建工程噪音管制標準(單位:分貝) 頻率音量時段管制區. 20Hz 至200Hz. 20Hz 至20kHz. 頻率音量時段管制區. 日間. 晚間. 夜間. 日間.

  4. 2020年3月20日 · 關鍵字: 重聽 、 聽損 、 噪音分貝 、 聽力 、 過敏性鼻炎 、 擤鼻涕. 「噪音」的定義是什麼? 根據環保署的定義,一般判定噪音最簡單的方法就是聽了之後會讓人感到不舒適的聲音,像是太大聲的聲音等,這樣的聲音就屬於「噪音」。 通常音量在50分貝以下,人會感到舒適;在50~70分貝之間,則會引起些微不舒服;音量在70分貝以上,就會讓人產生焦慮不安,引發各種症狀。

  5. www-ws.gov.taipei › 001 › Upload噪音管制標準

    噪音管制標準. 中華民國102 年8 月5 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1020065143號修正發布. 第一條 本標準依噪音管制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 管制區:指噪音管制區劃定作業準則規定之第一類至第四類噪音管制區音量:以分貝(dB(A))為單位,括號中A指在噪音計上A權位置之測量值。 三、 背景音量:指欲測量音源以外之音量。 四、周界:指場所或設施所管理或使用之界線。 其有明顯圍牆等實體分隔時,以之為界;無實體分隔時,以其財產範圍或公眾不常接近之範圍為界。 五、 時段區分: (一)日間:指各類管制區上午七時至晚上七時。 (二)晚間:第一、二類管制區指晚上七時至晚上十時;第三、四類管制區指晚上七時至晚上十一時。

  6. 勞工工作場所因機械設備所發生之聲音超過九十分貝時雇主應採取工程控制減少勞工噪音暴露時間使勞工噪音暴露工作日八小時日時量平均不超過表列之規定值或相當之劑量值且任何時間不得暴露於峰值超過一百四十分貝之衝擊性噪音或一百十五分貝之連續性噪音對於勞工八小時日時量平均音壓級超過八十五分貝或暴露劑量超過百分之五十時雇主應使勞工戴用有效之耳塞耳罩等防音防護具。 (一)勞工暴露之噪音音壓級及其工作日容許暴露時間如下列對照表: ┌───────────────┬───────────┐. │工作日容許暴露時間(小時) │A權噪音音壓級(dBA) │. ├───────────────┼───────────┤. │八 │九十 │.

  7. 基本知識及名詞. 讓我們首先要看看那些發展需要保護免受噪音滋擾那些發展有能耐噪音的用途以及那些時段對噪音較為敏感以下是一些於討論噪音準則慣常用的詞語: 「噪音感應強的地方」一詞是指可能受噪音影響的用途而需要保護的地方。 「噪音感應強的地方」的例子有住用處所,酒店,旅舍,教育院校,醫院及診所。 請將滑鼠指標移至以下的照片上,然後按下,以觀看它們的放大照片。 非「噪音感應強的地方」包括有能耐噪音用途的建築物。 它們包括多層停車場,多層市場,貨倉,社區用途場所(如體育館及社區中心),或商業中心/場所。 請將滑鼠指標移至以下的照片上,然後按下,以觀看放大了的照片。 一天通常被分為三個時段,如下表所示: 「噪音感應強的地方」所在地區的類別-指出該地區特性。 下表展示不同的類別及一些例子。

  8. 本標準專有名詞定義及計算公式如下管制區指噪音管制區劃定作業準則規定之第一類至第四類噪音管制. 區。 二、道路:指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快速道路以外之公路法規定之省道、縣. 道與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規定之主要道路、次要道路。 三、道路邊地區:距離寬度八公尺以上之道路邊緣三十公尺以內或距離寬. 度未滿八公尺之道路邊緣十五公尺以內之地區。 四、航空噪音防制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機場周圍地區航空噪. 音干擾情形所劃定之防制區。 五、時段區分: (一)日間:第一、二類管制區指上午六時至晚上八時;第三、四類管制. 區指上午七時至晚上八時。 (二)晚間:第一、二類管制區指晚上八時至晚上十時;第三、四類管制. 區指晚上八時至晚上十一時。

  9.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標準依噪音管制法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 完整條文 檔案) 本標準專有名詞定義及計算公式如下: 一、管制區:指噪音管制區劃定作業準則規定之第一類至第四類噪音管制區。 二、道路:指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快速道路以外之公路法規定之省道、縣道與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規定之主要道路、次要道路。 三、道路邊地區:距離寬度八公尺以上之道路邊緣三十公尺以內或距離寬度未滿八公尺之道路邊緣十五公尺以內之地區。

  10. 為避免以巴斯卡(Pa)來表達聲音或噪音以防處理難以操縱的數字),故使用分貝(dB)這個標度該標度以聽覺閾」,20 μPa 或20 x 10-6 Pa作為參考聲壓值,並定義這聲壓水平為0分貝(dB)。聲壓級,縮寫通常為SPL或者L p,其單位為分貝(dB),可經由以下算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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