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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噪音管制區劃定作業準則所劃定公告各類噪音管制區之特定管制區,其噪音管制標準值依第四條至第八條規定之噪音管制標準值降低五分貝(dB(A) )。

  2. 2018年11月25日 · 針對此問題,噪音管制法有所規範,並且進一步訂定了噪音管制標準。晚上10點之後的噪音管制手段,分別針對噪音管制區特別場所、特定行為有所管制,此外如果屬不具連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別人生活的聲音(如寵物吠叫),可以向警察舉報,警察機關因

  3. 噪音管制的時段分為日間晚間夜間三項,不同地區在時段的劃分上也有所不同(噪音管制標準 2 第 5 款)。 以上規定主要在規範法規中特定的場所、工程及設施,如: 工廠、娛樂場所、營業場所、營建工程 等( 噪音管制法§ 9 ),各場所及設施製造噪音的 ...

  4. www-ws.gov.taipei › 001 › Upload噪音管制標準

    (一)日間:指各類管制區上午七時至晚上七時。 (二)晚間:第一、二類管制區指晚上七時至晚上十時;第 三、四類管制區指晚上七時至晚上十一時。 (三)夜間:第一、二類管制區指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七 時;第三、四類管制區指晚上十一時至翌日上午七

  5.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得視轄境內噪音狀況劃定公告各類噪音管制區,並應定期檢討,重新劃定公告之;其管制區之劃分原則、劃定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6. 一、指定原則: (一)直轄市第一類及第四類管制區內,應指定各二以上之環境及交通噪. 音監測點;縣(市)第一類及第四類管制區內,應指定各一以上之. 環境及交通噪音監測點。 (二)直轄市第二類及第三類管制區內,應指定各四以上之環境及交通噪. 音監測點;縣(市)第二類及第三類管制區內,應指定各二以上之. 環境及交通噪音監測點。 二、指定位置: (一)環境噪音監測點:在寬度八公尺以上之道路,應距離道路邊緣三十. 公尺以上;在寬度六公尺以上未滿八公尺之道路,應距離道路邊緣. 十五公尺以上。 監測高度應離地面一.二公尺至一.五公尺。 (二)交通噪音監測點:在道路邊有建築物者,應距離建物牆面一公尺以. 上。 監測高度應離地面一.二公尺至一.五公尺。

  7.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噪音管制區劃定作業準則於所轄四類管制區內選定人口密集處、主要幹道旁或其他適當地點,指定環境噪音監測點及交通噪音監測點(以下簡稱環境及交通噪音監測點),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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