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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023年7月14日 · 個人仲介房屋交易收取的佣金 應報繳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居間仲介不動產買賣所收取個人給付的佣金或服務費,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的執行業務所得,應計入收取年度的所得總額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說明 ...

  3. 2021年7月11日 · 國稅局:個人仲介不動產買賣取得之佣金收入,應據實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 2021 年 7 月 11 日.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居間仲介不動產買賣獲取佣金或酬勞金,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之執行業務所得,應據實報繳綜合所得稅。. 如未能提示 ...

  4. 2023年11月7日 · 個人提供勞務,居間仲介買賣不動產,獲取的佣金收入或酬勞,屬於所得稅法的執行業務所得,應據實報繳當年度綜合所得稅。 國稅局指出,如無相關提示能證明必要支出費用,可依照「佣金收入之20%」計算,並以佣金報酬減除必要費用後的餘額為 ...

  5. 列報佣金支出之規定如下: 1.佣金支出應依所提示之契約,或其他具居間仲介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核實認定。 2.佣金支出應辦理扣繳稅款而未扣繳者,除責令補繳並依法送罰外,該項佣金應予認定。 3.財產保險業及人身保險業支付非經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執業證書之經紀人佣金,或代理人之代理費,不予認定。 4.外銷佣金超過出口貨物價款5%,經依規定取得有關憑證,提出正當理由及證明文據並查核相符者,可予認定。 5.支付佣金應以統一發票或收據或書有受款人姓名、金額及支付佣金字樣之銀行送金單或匯款回條為憑。 6.支付國外佣金之受款人如為出口廠商或其員工,或國外經銷商或向出口廠商進貨之國外其他廠商(其代理商、代銷商除外),均不予認定。 至於佣金支出的原始憑證如下:

  6. 個人仲介房地買賣取得之佣金收入,應據實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提供勞務,居間仲介買賣不動產,獲取之佣金收入或酬勞,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之執行業務所得,應據實報繳當年度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房地買賣 ...

  7. 2022年3月10日 · 個人房 八成佣金課稅. 工商時報 林昱均 2022.03.10.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個人擔任仲介人,替交易雙方居間連繫,交易成立後,如果有收取佣金或服務費,屬於執行業務所得的「一般經紀人」,可提供單據減除成本或適用費用率20%,剩下則計入 ...

  8. 2020年11月17日 · 個人仲介不動產佣金,應自行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民眾來電詢問,今 (109)年度幫忙親友介紹買賣不動產,收到佣金報酬款項,是否要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前揭納稅義務人因辦理不動產買賣獲取個人給付之仲介佣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