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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得稅法相關法條違憲

      • 名模林若亞10多年前申報所得稅時,認為自己30萬收入,全都花在治裝梳化上,等於沒賺錢,因此以「執行業務所得」列舉扣除,但國稅局認為是「薪資收入」不得列舉,林若亞不服、展開訴訟,承審法官聲請釋憲。 結果大法官會議認定,受薪階級的薪資所得、如果須付出的「必要費用」,加起來超過12萬8千元,依照租稅公平原則,只要能列舉,都應比照「執行業務所得」減除後來申報。 因此大法官作出第745號解釋,宣告所得稅法相關法條違憲,必須在2年內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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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023年3月5日 · 釋字第745號事實摘要. 某位陳姓教授認為他於97年度在大學任教所得的薪水應該算是 執行業務所得 ,不服國稅局認定為 薪資所得 的決定,提起救濟後,遭到駁回後,氣不過決定以最終的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所得稅法規定及財政部函釋,牴觸了憲法第7、19、23及第165條等規定」聲請釋憲。 此外,林姓名模自凱 公司領得收入,於94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為執行業務所得,也遭北區國稅局改定為薪資所得,並就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新台幣75,000元,林姓名模不服,也循序提起救濟。 在桃園地方法院提起救濟時,經行政訴訟庭語股法官認為該案採取 定額特別扣除 的方式,欠缺依照實際成本費用來做扣除的計算方式,可能違反了憲法第7、15及23條等規定,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聲請釋憲。 從這個事實摘要裡我們發現了兩個問題:

  3. 2017年2月14日 · 因為司法院大法官所做出的745號解釋(詳細內容請參考:連結),認定國稅局「不許『薪資所得者』,比照『執行業務者』採列舉扣除」的規定「違憲」,必須在兩年內,檢討修正所得稅法相關規定。

    • 聲請人陳清秀認其於中華民國97年度在大學任教所得應屬執行業務所得,不服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核定為薪資所得之處分,申請復查、提起訴願均遭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100年度簡字第236號判決駁回。
    • 一、系爭規定一及二與憲法第7條平等權保障之意旨不符。
    • 憲法第7條規定人民之平等權應予保障。法規範是否符合平等權保障之要求,其判斷應取決於該法規範所以為差別待遇之目的是否合憲,及其所採取之分類與規範目的之達成間,是否存有一定程度之關聯性而定(本院釋字第682號、第722號解釋參照)。
    • 所得稅法第14條所定各類個人所得中,執行業務所得與薪資所得同屬個人提供勞務所得,性質相近。關於執行業務所得,現行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執行業務所得:凡執行業務者之業務或演技收入,減除業務所房租或折舊、業務上使用器材設備之折舊及修理費,或收取代價提供顧客使用之藥品、材料等之成本、業務上雇用人員之薪資、執行業務之旅費及其他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4. 2017年2月13日 · 經過法官錢建榮及稅法教授陳清秀聲請釋憲大法官會議在前幾天替這個爭議公布了解答(字第745號解釋) 《所得稅法》薪資所得相關規定違憲. 第一,「薪資所得」不論薪水高低,一律扣除12.8萬後進行課稅,形成「薪資所得」者之間的不平等。 第二,「薪資所得」者工作成本超過12.8萬,卻不能像「執行業務所得」者列舉報銷,也讓兩種所得類型之間形成差別待遇,違反憲法保障的平等權。 政府課稅應遵守「量能課稅」原則. 「量能課稅」原則,就是衡量每個人的能力來課稅,因此政府應該以收入減除成本的實際所得進行課稅,此項要求應適用於計算各類所得。 呼籲政府重新檢討台灣稅法制度. 在此直接引用大法官解釋新聞稿的結論:

  5. 2017年2月18日 · 最近上網搜尋「林若亞」,會發現她多了一項頭銜「釋字第745號解釋通過之起源」。. 到底什麼是釋字第745號?. 為何這位名模報個稅需要動到釋憲?. 我們跟名模又有什麼不同呢?. 什麼又叫執行業務所得及薪資所得?. 會影響日後報稅的多寡嗎?. 法律 ...

  6. 2017年2月8日 · 凱渥名模林若亞2006年在申請所得稅時,因不滿前一年的收入30萬元,全都花在治裝費上,認為這是「執行業務所得」列舉、扣除相關必要費用,申報 ...

  7. 2019年7月1日 · 財政部為符合大法官釋憲意旨,在今年端出「所得稅法」修正條文,增訂除就薪資所得計算方式,維持現行薪資收入得減除薪資所得扣除額外。 也增訂與提供勞務直接相關,且實際由所得人負擔的「職業專用服裝費」、「進修訓練費」、「職業上工具支出」共3項特定費用。 每人全年減除金額,以其職業薪資收入總額不超過3%為限。 根據修正條文,可減除項目分成三大類:一、職業專用服裝費:職業所必需穿著之特殊服裝或表演專用服裝,其購置、租用、清潔及維護費用。 二、進修訓練費參加符合規定之機構開設職務上、工作上,或依法令要求所需特定技能或專業知識相關課程的訓練費用。 第三類的「職業上工具支出」,含購置專供職務上或工作上使用書籍期刊及工具的支出。 但其效能非2年內所能耗竭,且支出超過一定金額者,應逐年攤提折舊或攤銷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