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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屏東縣農會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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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華民國農會 (簡稱 全國農會 )為 中華民國 各級 農會 組織體系的最上級農會,由臺灣省農會及各直轄市農會和各縣市農會共同設立,主要業務以農業相關的推廣、供銷、信用、保險。 臺灣省農會在1957年與 台灣省政府 、 省議會 一同自台北南遷,總部原址設於 臺中市 大里區 中興路二段522號,當前正在進行拆除改建。 改建期間租用 國立中興大學 位於臺中市 霧峰區 的農業試驗場作為臨時辦公室。 [1] 大事紀 [2] 日治時期. 1900年( 明治 33年)9月, 台灣日治時期 出現第一個民間農會組織「台北三角湧組合」(今 三峽區農會 ) [3] 。 1901年,新竹和尚州、彰化組合成立。 1902年,台北、深坑、桃園、台中、台南、鳳山阿猴組合成立。 1903年,宜蘭、斗六、嘉義、恆春組合成立。

  2. 6 天前 · 屏東縣 ( 排灣語 :Akaw [2] ; 魯凱語 :Akaw [3] ),是 中華民國 的 縣 ,位於 臺灣 西南部 最南端,也是臺灣西部南北最狹長的縣份,北與 高雄市 為界,東過 北大武山 與 臺東縣 為界,地處 熱帶地區 ,富有熱帶風情。 屏東縣產業結構上偏重農、漁業,但近年來大力推動觀光產業, 牛蒡 、 紅豆 、 皮蛋 、 鹹鴨蛋 、紅仁鴨蛋、 鳳梨 、 芒果 、 蜜棗 、 蓮霧 (黑珍珠)及 石斑魚 、 櫻花蝦 、 黑鮪魚 、 可可 、 洋蔥 已成為屏東縣最具代表性的特產。 歷史 [ 編輯] 主條目: 屏東縣歷史. 台灣今日的屏東縣與 高雄市 ,在舊時為 排灣族 、 平埔族群 馬卡道族 之領土。

  3. 其他人也問了

    • 概述
    • 歷史
    • 農會屬性概要
    • 農會與社會人群關係
    • 農會業務
    • 幹部訓練
    • 縣市農會更名
    • 農會共同識別系統

    農會依據中華民國《農會法》成立,主管機關原為內政部,2000年7月19日《農會法》第3條修正公布後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地方則為直轄市、縣、市政府,但其目的事業受各該事業之主管機關指導、監督。目前臺灣各級農會合計302個,每個農會均為獨立的社團法人,其人事、財務獨立。下級農會受其上級農會輔導,但上級農會對其下級農會的約束力,法定職權明顯不足,也難以有效貫徹,不過整體農會體系仍有團體意識存在。 台灣與各國一樣,也有各類農業合作社。這些農業合作社係基於《合作社法》設立的,與基於《農會法》設立的農會性質不同。但農業合作社依《農會法》規定也可以申請加入基層農會為贊助會員。

    日治時期

    臺灣在日治時期已有農會組織《三峽鎮誌》依據日人井出季和太1937年的文獻,記載1900年9月三角湧(即當今的新北市三峽區)曾發起設立三角湧農會,為全臺首創,初名「三角湧農會署辦事處」。次年,新竹、和尚州(即當今的新北市蘆洲區)、彰化等地相繼成立農會,後來僅存新竹農會。之後,臺灣各地陸續有不少農會成立。當時的農會,係任意的民間組織,無法律依據,也無經濟基礎,主要以農業改良發展為目的。 1908年日治政府頒布《臺灣農會規則》、《臺灣農會規則施行細則》,開始控制農會,也是農會邁入法制化的開始。1909年將各地農會改組為法人團體,農民須強制入會,並負擔定額會費。官方將各地農會合併為10個廳農會,1910年增為12個廳農會。1920年隨著地方行政區域變更,改為5個州農會及3個廳農會。 農會組織起初一直為單級制,會長由州廳首長兼任,州廳以下無農會組織,郡市設支會,街庄設地方委員。1937年日治政府頒布《臺灣農會令》,建立臺灣農會和州廳農會的二級農會組織制度,會務完全由政府官員及其認可的民間代表為主,在官方主導運營下,農民雖是會員,卻無權過問,根本不能自己做主。並將各地各種農事小團體的組合、小...

    戰後至今

    各級農業會雖然於1946年4月完成改組,旋即照中華民國政府法令劃分為農會及合作社,並於當年8月完成,其後,復於1949年12月合併稱為農會。因合併後的農會會員身份相當複雜,1952年8月23日行政院頒布《改進臺灣省各級農會暫行辦法》,對於農民資格加以嚴格定義,限定合乎農會法規定資格之一而其農事從業之所得收益佔其個人總收入二分之一以上者(以戶稅調查資料卡為準),經嚴格審查後得加入農會為會員;凡農事從業之所得收益佔其個人總收入不足一半的一律改為非會員,只能加入農會為贊助會員。農會會員資格及申請入會須經嚴格審查,不強制入會,目的在於改革並淨化農會組織,使農會成為農有、農治、農享的農民組織,並在農會日常事務運營體制上,由俗稱理事長制改為總幹事制沿用至今。其後,《改進臺灣省各級農會暫行辦法》歷經多次修正補充,並於《農會法》全文修正公布後,隨即於1974年8月19日廢止。 1974年6月12日《農會法》全文修正公布後,立法精神有很大變革,不但對農會會員資格條件,不再維持農事從業之所得收益必須佔其個人總收入一半以上者才具有會員資格的嚴格規定,事實上變得相當寬鬆,而且改變農會組織體系原來豐富的自...

    組織屬性

    農會是公益性質的社團法人。不是公法人,不是行政法人,不是財團法人,也不是政府機構,是民間組織,性質上屬於所謂的非政府組織。 農會雖然是職業團體類的人民團體,卻是依據特別法性質的《農會法》組織的法人,也是《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七款規定的農民團體,是農民的代言人,也是保障農民權益的壓力團體,是政府與農民溝通的重要媒介,並傳播農事法令,接受政府農業行政相關計畫委辦執行。 農會組織的設立有普及性、排他性及永續性。各級農會以行政區域為其組織區域,但組織區域有排他性,同一區域內以組織一個農會為原則。農會除得合併外,如遭解散,依《農會法》規定應即重行組織。 農會以保障農民權益為宗旨,但農民未必是農會會員,也無強制入會。事實上,非會員的農民參加農保(農民健康保險)、全民健保,年紀65歲以上者並得領取政府發放的福利津貼等,係以戶籍所在地的基層農會為受理初審及投保單位,均屬農會服務非會員的農民的具體例證。

    會員身份有單一性及排他性

    個人若想要取得基層農會會員身份者,僅能向戶籍所在地行政轄區基層農會提出申請,須為成年之中華民國國民,符合《農會法》規定資格者,經審查合格後取得該農會會員資格。 基層農會會員每戶以一人為限,一人最多只能擁有一個基層農會會員身份。但農會服務會員依《農會法施行細則》規定得包括其同戶家屬。 一旦戶籍遷離該基層農會的組織區域,即為出會而喪失農會會員身份,如欲再取得農會會員身份,應重新向新戶籍地基層農會申請,資格須重新審查認定,會員年資重新起算,如果又再遷回原先基層農會組織區域內,入會手續仍須重行申辦審定,年資也重新起算。 上級農會以其下級農會為會員。

    農會職員有單一專屬性

    選任與聘任職員不得互兼,上下級農會職員也不得互兼。總幹事及聘僱人員均為專任,不得兼營工商業或兼任公司團體有給職務或各級民意代表或公職。

    農會受《農會法》與國家公權力的強力深入規範及廣泛介入干預。
    農會組織普及,農事小組及班會組織深入基層村里,影響深遠。
    農會結合農民,是促進農業、農村發展,影響農村社會安定的重要力量。
    農會各級幹部及員工人數眾多,其集體動向,具舉足輕重不容忽視力量。

    農會年度會務、年度事業計畫及預算、年度事業報告及決算,由農會各事業單位分別編訂,由總幹事提理事會審查後,送經監事會監察,提會員代表大會議決及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經濟業務種類繁多,主要係以業養業方式經營;金融業務係以業養業方式經營;保險業務主要是受政府委託而配合辦理的,並以服務方式經營;農業推廣業務內容繁雜項目很多,工作範圍相當廣泛,通常以服務方式經營為主。 農會業務發展歷程與背景:〈1〉農業推廣業務:源自農會前身日治時代的農會業務。〈2〉經濟業務:源自農會前身日治時代的販賣購買利用組合和產業組合業務。〈3〉金融業務:源自農會前身日治時代的信用組合業務。〈4〉保險業務:因應時代需要而發展的業務。 農會業務的異同情況:農會的通常業務,雖有共同之處,但因所屬農會層級別與環境條件差異,各農會實際上業...

    農會聘任的幹部以及通過農會統一考試晉用的新進員工,由中華民國農民團體幹部聯合訓練協會(簡稱農訓協會)安排訓練,農會業務幹部並藉此取得相關資格證照。但每屆農會改選後,主管機關舉辦新進的農會理事長、常務監事、總幹事(俗稱農會三巨頭)研訓,通常亦委請農訓協會辦理。當然,農會視業務需要也可以自行培訓幹部,上級農會或主管機關依業務規劃也可以安排培訓農會幹部。管道多元,並行不悖。 按,農訓協會係全國各級農會及漁會為當然會員共同組成的社團法人,於1980年12月24日創立,由各農漁會總幹事擔任會員代表,互選出任理監事,另聘祕書長及職員若干人辦理會務,但人事與農漁會分離。農訓協會的任務,除負責農漁會幹部訓練外,並促進農漁會研究發展及謀求農漁會及農漁民整體利益。

    依據2012年1月30日修正的農會法第7-1條規定,原臺中市農會、臺南市農會、高雄市農會,已分別於2012年6月25日或稍前數日,更名為臺中市臺中地區農會、臺南市臺南地區農會、高雄市高雄地區農會;至於臺中縣農會、臺南縣農會、高雄縣農會,則於2012年6月25日分別更名為臺中市農會、臺南市農會、高雄市農會;又,隨桃園縣於2014年12月25日改制升格直轄市,同日,原桃園縣農會更名為桃園市農會,原桃園縣桃園市農會則更名為桃園市桃園區農會。

    各級農會共同識別體系標誌(CIS),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出資並整合輔導,委請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執行規劃辦理提升農民團體形象計畫,公開招商甄選設計公司設計,於1995年6月1日舉行共同提升農會形象共識大會,並於1996年7月30日邀請當時總統李登輝親臨臺北國際會議中心發表會公開揭示實施。

  4. [1] 大事紀 [2] [ 編輯] 日治時期 [ 編輯] 1900年( 明治 33年)9月, 台灣日治時期 出現第一個民間農會組織台北三角湧組合」( 三峽區農會 ) [3] 。 1901年,新竹和尚州、彰化組合成立。 1902年,台北、深坑、桃園、台中、台南、鳳山阿猴組合成立。 1903年,宜蘭、斗六、嘉義、恆春組合成立。 1907年, 台灣總督府 公布《台灣農會規則及施行細則》。 1908年,農會組織改為法人團體(官辦),並將台灣各農會整併成十個「廳農會」( 花蓮港廳 與 澎湖廳 為政府附屬機構)。 1920年,隨台灣地方制度變更,改為五個「州農會」與三個廳農會。 1923年,由全台灣290餘間合作社聯合組成臺灣產業組合協會。

  5. 黃瑞吉,台灣 政治人物曾為中國國民黨 94年任務型國民大會代表中央委員黨代表現任中華民國農會理事長南州溪洲代天府主任委員其子黃盈裕為屏東縣議會縣議員

  6. 農業部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 是 中華民國農業部 所屬機關,負責臺灣農業生物技術相關業務,轄有桃園、蘭花與農業科技園區 [1] 。 歷史 [ 編輯] 2003年2月25日行政院核定台灣蘭花生物科技園區設置計劃於臺南縣後壁鄉 臺南市 後壁區 )。 10月12日行政院核定成立屏東農業生物科技園區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成立 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籌備處 管理。 [2] [3] 2004年4月7日,《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公布施行。 [3] 2006年,屏東的農業科技園區正式開園。 2012年, 臺南市政府 完成蘭花園區共五期建設工程。 2013年,行政院核定「農業生物科技園區擴充計畫」,在既有園區東北側展開165.41公頃之土地擴充。 [2] [3]

  7. 屏東農業物產館 是一間位在 中華民國 屏東縣長治鄉 屏東交流道 附近的博物館。 2020年2月27日舉行動土典禮 [2] ,2021年爭取到 中華民國政府 的 前瞻基礎建設計畫 補助建立農業物產館並於2022年8月19日正式啟用屏東農業物產館總計約1,573坪原本是由南仁湖集團進行營運 [3] ,但因經營不善,於2023年6月28日發函通知縣府將撤場及契約終止,並在2023年10月1日暫時休館 [4] 。 圖集 [ 編輯] 屏東農業物產館客運站牌. 參考資料 [ 編輯] ^ 增設「農業物產館」站 (11/18~). 屏東客運. 2022-11-03 [2022-12-11]. ( 原始內容 存檔於2022-12-11). ^ 羅欣貞. 屏東熱農園區物產館動土 拚明年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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