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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4年4月20日 · 勞基法第29條與我國最高法院就年終獎金的看法均為:「年終獎金原係於每年年終結算盈虧後將公司當年度之盈餘依比例分配予員工。 」這種解釋其實已經擺明鼓勵企業採績效主義的工資設計於不景氣時就可以降低甚至不發放年終獎金以減少薪資的成本且計算舊制退休金的時候又可不計入這種年終獎金發放的任意性也是造成台灣薪資水準難以提升的原因之一。 不過,上述就年終獎金的定位是以追求利潤優先於勞工工資保障為基礎,但是晴晴在本案例中乃是任職於工會,而工會存在的目的在於保障勞工的權益,並非是以競逐利益為目標,工會定位乃屬非營利單位,這就已經偏離了勞基法以「營利為目標之企業」來設計的前提,在年終獎金上,工會得否依盈餘績效來裁量是否發放,則有疑問。

  2. 2014年10月14日 · 雇主未給足以下列方式計算特別休假天數: 任職 1 年以上 3 年未滿,七日。 任職 3 年以上 5 年未滿,十日。 任職 5 年以上 10 年未滿,十四日。 任職 10 年以上者,每 1 年加給 1 日,加至 30 日為止。 假日工資 雇主於例假、國定假日、特別休假,未照給工資

  3. 2013年6月14日 · 計算式為小琳的時薪為32000÷30÷8133元加班時間中的前2小時的加班費總金額133× (1+1/3)×10=1,773元,加班時間中的後2小時加班費總金額:133× (1+2/3)×10=2,217元,加班費合計:1,773元+2,217元=3,990元。 Q3:雇主可以訂立規範要求勞工只能補休、不能請領加班費嗎? 答: 1.平日加班費的給付規定規定於《勞基法》第24條,這是法律對於平日加班費的最低保障,雖然雇主可以和勞工約定用補休的方式來代替加班費,但是必須經過勞工的同意,不能僅僅由雇主單方規定只能補休、不得請領加班費;此外,若訂立補休的規定,也不能訂立比《勞基法》第24條更嚴苛的限制,例如加班費的請求權有5年時效,那雇主就不能要求勞工在一個月內休完因加班而請求的補休。

  4. 2013年9月22日 · 說明我國對於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明文在勞基法 24 條和勞基法 39 這邊規定以平日的工資額來計算加班費工資原則上包含所有勞工因為工作而獲得的報酬常見的例如績效獎金或全勤獎金另外例如勞工因派駐外地而領取的津貼等等

  5. 2013年8月16日 · Q2 :平日的加班費怎麼計算? Q3 :雇主可以訂立規範要求勞工只能補休不能請領加班費嗎? Q4 :如果我的薪水高於基本工資還可以請求加班費嗎? Q5 :雇主可以用基本工資來計算我的加班費嗎

  6. 1.我國法院在判斷是不是為「值班」時,多會依照內政部74年12月5日(74)台內勞字第357972號的函釋:「值日(夜),係指勞工應事業單位要求,於工作時間以外,從事非勞動契約約定之工作,如收轉急要文件、接聽電話、巡察事業場所及緊急事故之通知、聯繫或處理等工作而言。 」如果勞工在下班後繼續工作,但不是從事勞動契約約定的工作,也就是勞工值(夜)班時的工作與勞動契約約定的工作有所不同,多會被認定為值(夜)班。

  7. 2016年1月25日 · 四、 醫院單方面變更方式部分: (一) 承前,如果是要改採四週變形工時制度,則必須經過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如果只有醫院主管開會討論決定,是沒有辦法合法變更的,醫院仍必須適用勞基法第 30 條第 1 項正常工時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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