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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央管區域排水之排水集水區域及設施範圍之劃定、變更,由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水利署)審查後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並函送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轉由有關鄉(鎮、市、區)公所揭示及公開閱覽;直轄市管、縣(市)管區域排水之排水集水區域 ...

  2. 辦法所稱排水管理,指有關區域排水之下列事項: 一、區域排水集水區域治理計畫之規劃、設計及施工。 二、區域排水設施基本資料之建立、管理計畫之訂定及執行事項。

  3. 辦法所稱排水管理,指有關區域排水之下列事項: 一、區域排水集水區域治理計畫之規劃、設計及施工。 二、區域排水設施基本資料之建立、管理計畫之訂定及執行事項。

  4. 區域排水設施,指區域排水起終點間為確保排水機能得發揮功效,所興建之水路、堤防、護岸、連通之滯洪池或蓄洪池、抽水站、閘門及其他排水設施等。

  5. 排水管理辦法 總說明(112.12.07).pdf 排水管理辦法 對照表(112.12.07).pdf

  6. 排水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依水利法第七十八條之四規定授權訂定,於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發布施行,期間歷經二次修正,為因應極端氣候日益嚴峻,推動區域排水集水區域內逕流分擔與出流管制,相關條文檢討增修刻不容緩。. 關於區域排水集水區域內之土地 ...

  7. 排水管理辦法. 1.中華民國 88 年 6 月 30 日經濟部(88)經水字第 88461612 號令訂定. 發布全文 21 條;並自 88 年 7 月 1 日施行. 2.中華民國 91 年 12 月 25 日經濟部經水利字第 09104631200 號令修正. 發布第 5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3.中華民國 92 年 10 月 1 日經濟部經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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