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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年終獎金之計算基準: (一) 服務月數按實際工作月數計算,不足整月而達15日(含)以上者以一月計,不足15日其月數不予計入;教職員主管職務加給增減者,依所任職務實際服務月數比例分別計算。 (二) 辦理留職停薪、延長病假、借調或年度中途到職者,依該年度實際服務月數比例發給。
      ann.cycu.edu.tw/law/downloadPDF.jsp?path=/law/MimeFile/news.lw_version/628_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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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計算方式如下,月薪對照表如圖1:[(本薪)+(各式加給)](若已達年功薪最高級給予2倍) [(本薪)+(學術加給)+(主管加給)+(導師加給)+(特教加給)]x (1 or 2) ※注意事項※. 本薪與學術研究加給以81號晉升後數額計算。 主管加給、導師加給與特教加給以81號晉升前,實 際就職狀況計算。 以上計算方式為通則,若有特殊情況需詳閱「公立高級 中等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另行計算之。 貳、年終工作獎金(年終獎金) 依當年度在職比例(需121日仍在職或12月份到職且當月未離職)發給1.5個月年終獎金計算方式如下:[(本薪)+(學術加給)+(主管加給)]x1.5 ※注意事項※. 本薪與學術加給均以當時就職狀況發給,惟主管加給若 81日後職務更替,需依比例核發之。

  3. 2021年8月20日 · 依照教師待遇條例及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薪級起敘基準表 規定具備大學學歷的正式教師起敘薪級為第29級月支金額為22,435元以下均指新臺幣),學術研究加給為20,700元若擔任導師工作則有每月導師加給3,000元獎金的部分分為考核獎金和年終獎金通過考核者支給月薪總額1個月的考核獎金 [13] 。 而公務員年終獎金為一個半月教師也不例外但有趣的是其實公務員發給年終獎金並沒有明確的法源依據但每年行政院都會發布該年度的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激勵現職軍公教人員士氣慰勉工作辛勞」 [14] ,一個半月也成了多年來所依循的傳統。 (二)代理教師.

  4. 最新消息. 行政院訂定之112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 一、依據教育部112年12月20日臺教人 ()字第1120126002號函轉行政院112年12月18日院授人給字第1124002162號函辦理年終工作獎金發給基準按前開發給注意事項第三點規定如下: (一) 依月支薪俸及專業加給或學術研究加給之合計數發給主管人員112年12月支主管職務加給含兼任主管及代理主管及簡任 (派)非主管人員比照主管職務核給職務加給有案者,另加主管職務加給或比照主管職務核給之職務加給發給。

  5. 第 2 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如下:. 一、公立學校編制內,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專任教師。. 二、軍警學校及矯正學校依教師法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之專任教師。. 本條文有附件 第 3 條. 為獎勵教學、研究、輔導與年度服務績效,以激勵教師士氣及鼓勵久任 ...

  6. 教師成績考核獎金之職務加給計算方式一覽表. 自110 年6 月30 日至110 年7月31日。 範例5. 教師N代理導師或特殊教育職務,自109 年8 月30 日至109 年10月. 31 日及110 年3 月1 日至110 年5月20日。 範例6. 教師O代理導師或特殊教育職務,自110 年7 月1 日至110 年7 月31日。 *5/12。 【累計4 個月又22日】 說明6. O 師:導師或特殊教育職務加給*1/12 。 【累計1個月】

  7. 一、發給對象. Q1: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之區長,是否適用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規. 定? ...................................................... 1. Q2:機關委外派遣人員得否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 1. Q3:依政府採購法辦理之勞務採購人員,得否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 1. Q4 :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以勞務採購進用之廚工得否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 1. Q5: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得否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 2.

  8. 教師任職至學年度終了屆滿一學年者應予年終成績考核不滿一學年而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或有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辦理留職停薪而任職累計已達六個月者另予成績考核。 但教師於考核年度內全無工作事實者,或教師於考核年度內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第十五條第一項各款、第十六條第一項各款、第十九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或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經依法定程序予以解聘、不續聘者,不再辦理年終成績考核或另予成績考核。 教師在考核年度內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併計年資參加考核: 一、轉任其他學校年資未中斷。 二、服役期滿退伍,在規定期間返回原校復職。 教師依法服兵役,合於參加成績考核之規定者,應併同在職人員列冊辦理,並以服役情形作為成績考核之參考。 但不發給考核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