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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是以,考績獎金原則上均以考績年度受考人次年1 月1 日之俸給總額為核發標準,惟如受考人於考績年度中因職務異動,致其次年1 月1 日之俸給總額少於原職務所支領之俸給總額,依上開考績法施行細則第9 條第2 項規定,其該年度之考績獎金,本俸部分應按其次年1 月1 日所敘之官職等俸級核發;至各種加給部分則以其該年度調任前、後所任職務月數,按比例計算。 考績獎金核發之補充規定如下: 尚未敘至年功俸最高級者,其100 年1 月1 日俸給總額增加者(例如:核敘薦任第七職等股長調升薦任第八職等股長、薦任第七職等技士調升薦任第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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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在同一學年度內合於下列條件者除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外並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支年功薪最高級者給與二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一)按課表上課,教法優良,進度適宜,成績卓著。 (二)輔導管教工作得法,效果良好。 (三)服務熱誠,對校務能切實配合。 (四)事病假併計在十四日以下,並依照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 (五)品德良好,能作為學生表率。 (六)專心服務,未違反主管機關有關兼課兼職規定。 (七)按時上下課,無曠課、曠職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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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師任職至學年度終了屆滿一學年者,應予年終成績考核;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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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教師任職至學年度終了屆滿一學年者,應予年終成績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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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獎勵教學、研究、輔導與年度服務績效,以激勵教師士氣及 ...

  3. 樣態. 支給基準. 教師兼任主管導師或特殊教育職務,其成績考核獎金之職務加給計算方式: 考核年度內教師經聘兼為主管導師或特殊教育職務者,其成績考核獎金之職務加給計算,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以下簡稱考核辦法)第17條第2項 ...

  4. 教師年終成績考核,即為通稱的考績獎金。 若能符合相關條件(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一款),除新學年度即可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外,亦可獲1至2個月薪給總額之獎金。 計算方式如下,月薪對照表如圖1:[(本薪)+(各式加給)](若已達年功薪最高級給予2倍) [(本薪)+(學術加給)+(主管加給)+(導師加給)+(特教加給)]x (1 or 2) ※注意事項※. 本薪與學術研究加給以8月1號晉升後數額計算。 主管加給、導師加給與特教加給以8月1號晉升前,實 際就職狀況計算。 以上計算方式為通則,若有特殊情況需詳閱「公立高級 中等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另行計算之。 貳、年終工作獎金(年終獎金)

  5. www.rces.chc.edu.tw › storage › 074714教育部 函

    ()教師代理導師或特殊教育職務,依規定支領導師或特殊教育職務加給者,其成績考核獎金之職務加給計算方式:1基於導師或特殊教育職務加給支給之特殊性與主管職務加給之樣態不同,爰考核年度內教師代理導師或特殊教育職務,並依規定支領導師或特殊教育職務加給有案者,成績考核獎金之職務加給計算方式,仍應按其實際代理之月數合併計算,又其代理各月如有未滿全月之畸零日數者,應予合併計算,並以30日折算1個月,所餘未滿30日之畸零日數,以1個月計算。 2、又教師於考核年度7月31日依規定代理導師或特殊教育職務並支領導師或特殊教育職務加給有案,仍不適用考核辦法第17條第2項但書規定,即不以該日所支者為基準計算其成績考核獎金,仍應依說明一(二)第1點方式計算之。

  6.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10 年 6 月 17 日臺教授國字第 1100065977 號函辦理;併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 1 份。 教師代理主管職務依規定支領主管職務加給者其成績考核獎金之職務加給計算方式: ()考核年度內教師代理主管職務並依規定支領主管職務加給有案者其成績考核獎金之主管職務加給計算方式比照公務人員改以實際代理主管職務所跨列之月數按比例計算。 (二)倘於考核年度 7 月 31 日依規定支領主管職務加給有案者,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以下簡稱考核辦法)第 17 條第 2 項但書規定,以該日所支者為基準計算其成績考核獎金。 三、教師代理導師或特殊教育職務,依規定支領導師或特殊教育職務加給者,其成績考核獎金之職務加給計算方式:

  7. (修正條文第十六條) 為使考核獎金之發給更為合理並符合實務運作,配合教師待遇條例草案所列績效獎金標準,修 正薪給總額之計算方式。 (修正條文第十七條) 十、參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八條,規定成績考核委員會委員應迴避及得迴避事項。 (修正條文第十八條) 十一、成績考核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及出席會議時以公假處理;並參酌公務人員考績法第二十條規定,參與考核人員未嚴守秘密之議處規定,以確保考核過程之嚴謹。 (修正條文第十九條) 十二、參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十條規定,成績考核委員會對於教師考列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申誡以上處分前應給予教師陳述意見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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