昇降設備使用許可證費用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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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技術人員應查核前條第四項昇降設備組件耐用基準參考表,對於已屆耐用基準之組件,應於保養紀錄表載明處理情形;已更換之組件,應另行填列昇降設備組件耐用基準參考表。 於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前已領得使用許可證之昇降設備,亦同。 昇降設備組件耐用基準參考表應併同維護保養紀錄表,按月檢送當地主管建築機關。 第五條 昇降設備安全檢查頻率,規定如下: 一、昇降送貨機每三年一次。 二、個人住宅用昇降機每三年一次。 但建築物經竣工檢 查合格達十五年者,每年一次。 三、供五樓以下公寓大廈使用之昇降機每二年一次。 但建築物經竣工檢查合格達十五年者,每年一次。 四、前三款以外之昇降設備每年一次。 但建築物經竣工檢查合格達十五年者,每半年一次。
設備型式 竣工檢查 (全國適用) 年度定期安全檢查 備註 需 技 師 檢 查 不 需 技 師 檢 查 昇 助費,其收降 設 備 一般昇降梯 1880元/台 1880元/台 外縣市者須 加收交通補 費標準參照 註1。 昇降階梯 (手扶梯) 1880元/台 1880元/台 貨 梯 (含人貨用) 1880元
第 1 條. 本辦法依建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七條之四第九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建築物昇降設備(以下簡稱昇降設備):指設置於建築物之昇降機、自動樓梯或其他類似之昇降設備。 二、管理人:指建築物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或經授權管理之人。 三、專業廠商:指領有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發登記證,從事昇降設備安裝或維護保養並具有專業技術人員之廠商。 四、專業技術人員:指領有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發登記證,並受聘於專業廠商,擔任昇降設備安裝或維護保養之人員。 五、檢查機構:指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得接受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委託執行昇降設備安全檢查業務之機構或團體。 六、檢查員:指領有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發檢查員證,並受聘於檢查機構從事昇降設備安全檢查之人員。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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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104.8.31台內營字第1040811303號令訂定「B-13-1臨時使用許可證」、「B-18-1建築物昇降機竣工檢查表」、「B-30列管昇降設備之建築物結構安全判定書 」3種書、表、證
2023年2月17日 · 依內政部訂頒「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規定,昇降設備管理人(為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授權管理之人)應委 請專業廠商負責維護保養,保持性能正常。 管理人應於使用許可證使用期限屆滿前二個月內,自行或委託維護保養之專業廠商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或其委託之檢查機構申請安全檢查。 經檢查合格者,由檢查機構代為核發使用許可證。 未依上開規定申請年度安全檢查者,當地主管機關得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仍未辦理者,停止昇降設備之使用。 資料來源: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指導手冊(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編印) 建築物之「載貨用昇降機」是否需檢附檢查許可證? 國軍營區建築物是否應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 主題標籤. #昇降設備. 返回列表.
昇降設備檢查通過者,安全檢查表經檢查員簽證後,應於五日內送交檢查機構,由檢查機構核發使用許可證。 前項檢查結果,檢查機構應按月彙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備查。 第 七 條 昇降設備之安全檢查項目如下: 一、昇降設備由管理人負責管理。 二、已委請專業廠商負責維護保養。 三、已由專業技術人員從事維護保養。 四、已依第四條之規定實施平時之維護保養並作成紀錄。 五、已製作昇降設備安全檢查表。 六、昇降設備運轉正常。 第 八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就停止使用之昇降設備,除通知管理人外,並應於昇降設備上張貼經檢查不合格,應停止使用之標示。 第 九 條 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得指定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為檢查機構: 一、昇降設備相關之協會、機械工程科或電機工程科技師公會等專業性之法人機構或團體。
專業技術人員應查核前條第四項昇降設備組件耐用基準參考表,對於已屆耐用基準之組件,應於保養紀錄表載明處理情形;已更換之組件,應另行填列昇降設備組件耐用基準參考表。 於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前已領得使用許可證之昇降設備,亦同。 昇降設備組件耐用基準參考表應併同維護保養紀錄表,按月檢送當地主管建築機關。 第五條 昇降設備安全檢查頻率,規定如下: 一、昇降送貨機每三年一次。 二、個人住宅用昇降機每三年一次。 但建築物經竣工檢 查合格達十五年者,每年一次。 三、供五樓以下公寓大廈使用之昇降機每二年一次。 但建築物經竣工檢查合格達十五年者,每年一次。 四、前三款以外之昇降設備每年一次。 但建築物經竣工檢查合格達十五年者,每半年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