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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理 由. 壹、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 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2. 理論上,著作人格權隨著著作人的死亡或消滅而屆滿,但著作人死亡或消滅後,關於其著作人格權之保護,著作權法第18條規定,仍視同生存或存續,任何人不得侵害。 除非依利用行為之性質及程度、社會之變動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違反該著作人之意思者,始不構成侵害。 所以,著作人格權可以說是永久保護,並沒有期間的限制。 著作人死亡後,其著作人格權仍繼續保護,但第21條又規定,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於是,似乎就無人可以執行著作人格權之保護工作。 第86條乃規定,著作人死亡後,除其遺囑另有指定外,其配偶、子女、父母、孫子女、兄弟姐妹及祖父母,依順序對於違反第18條或有違反之虞者,得依第84條及第85條第2項規定,請求救濟。

  3. 小史都華可以拍賣這篇文章手稿與書信,卻因沒有獲得海明威的遺產監護人同意,無法公開發表。 奧地利作家卡夫卡生前留下遺囑,請求他的好友麥克斯•布洛德擔任遺囑執行人,將自己的書信、日記以及生前未發表的作品全部銷毀。 然而,布洛德並沒有這麼做,反而將卡夫卡全部的手稿整理出版,讓卡夫卡的「美國」、「審判」「城堡」,這三部名著免於化爲灰燼。 米蘭•昆德拉就這件事,寫了「被背叛的遺囑」這本書,譴責布洛德發表卡夫卡的日記、信件與未發表著作的行爲。 然而,他也承認,對於這三本卡夫卡生前未發行的著作,如果是他,可能也是會選擇將它們發表。

  4. 作者:章忠信. 304 著作權人已死亡,其著作權受侵害之權利由其繼承人行使,如果沒有繼承人怎麼辦? 著作權包括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著作權人死亡,如果著作財產權無人繼承,則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著作財產權於存續期間內著作財產權人死亡,其著作財產權依法應歸屬國庫者,著作財產權消滅。 至於著作人格權方面,第二十一條原本即規定:「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 」所以其繼承人依第八十六條所享有之請求權是著作權法特別賦予之原始法定權利,而不是繼承人之繼承權。

  5. - 著作權筆記. 大哉問. 著作權人死亡後的繼承問題? 作者:章忠信. 1096 著作權人死亡後,他的繼承人可以繼承著作權並主張權利嗎? 著作權人死亡後,其繼承人可否繼承著作權並主張權利,要視不同情況而定。 著作權人有時是著作人,可以同時享有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但若著作人將著作財產權讓與他人,或因為依著作權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之約定,喪失著作財產權,則不能對著作財產權主張權利,其繼承人當然亦無權利主張著作財產權。 著作人所享有之著作人格權包括公開發表權 (§15)、姓名表示權 (§16)及禁止不當修改權 (§17)。 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得約定不行使。

  6. 2061 不當之古蹟修復,是否會損及古蹟著作人之著作人格權?. 原創的著作人,就其著作依據著作權第17條規定,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就是俗稱的「禁止不當改變權」。. 這項著作 ...

  7. 著作權人曾主張被告的The Wind Done Gone是營利賣錢的書,不能主張合理使用,法院則認為,這一營利的性質,以被它具有「高度轉換式的使用型態(highly transformative use)」所覆蓋,無妨於合理使用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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