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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期貨商從事期貨交易,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對於自期貨交易所傳輸之交易資訊,予以隱匿或變更。 二、向期貨交易人或不特定多數人推介特定種類之期貨交易,或提供上漲或下跌之判斷,以勸誘從事不必要、不合理之買賣。 三、於其本公司或分支機構之營業場所外,直接或間接設置固定場所從事與期貨交易人簽訂受託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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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55 條. 期貨商從事期貨交易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對於自期貨交易所傳輸之交易資訊,予以隱匿或變更。 二、向期貨交易人或不特定多數人推介特定種類之期貨交易,或提供上漲或下跌之判斷,以勸誘從事不必要、不合理之買賣。 三、於其本公司或分支機構之營業場所外,直接或間接設置固定場所從事與期貨交易人簽訂受託契約。 但本會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四、於其本公司或分支機構之營業場所外,直接或間接設置固定場所接受期貨交易人從事期貨交易之委託。 五、非應依法令所為之查詢,洩露期貨交易人委託事項及其他業務上所獲悉之秘密。 六、挪用期貨交易人款項、有價證券。 七、代期貨交易人保管款項、印鑑或存摺。 但本會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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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貨商經營期貨經紀業務時,對於一定金額以上或疑似洗錢之 ...

  3. 期貨商經營期貨經紀業務時對於一定金額以上或疑似洗錢之交易應保存足以瞭解交易全貌之交易憑證確認客戶身分及申報之紀錄並應依洗錢防制法及內部控制制度之規定辦理。 第一項內部控制制度之訂定或變更,應報經董事會同意,並留存備查;經本會或期貨相關機構通知變更者,應於期限內變更。 第 3 條. 期貨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先報本會核准: 一、變更機構名稱。 二、變更資本額、營運資金或營業所用資金。 三、變更機構或分支機構營業處所。 四、變更營業項目。 五、受讓其他期貨商之全部或主要部分營業或財產;或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六、合併或解散。 七、投資外國事業。 八、其他經本會規定應先報經核准之事項。 前項所列應申報之事項,應送由期貨交易所轉送本會。 第 4 條.

  4. 期貨商管理規則 (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12月2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10385556號令修正發布第18條、第24條、第25條、第56條之2、第56條之5、第58條;增訂第18條之1至第18條之3、第56條之10、第57條之1條文,除 ...

  5. 首頁 / 法規資訊. 字級: 小 中 大.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管理規則. 公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9 月 01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9月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10383646號令修正發布第21條第38條第69條條文除第21條自一百十一會計年度施行 ...

  6. 期貨商管理規則 55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期貨商從事期貨交易,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對於自期貨交易所傳輸之交易資訊,予以隱匿或變更。 二、向期貨交易人或不特定多數人推介特定種類之期貨交易,或提供上漲或下跌之判斷,以勸誘從事不必要、不合理之買賣。 三、於其本公司或分支機構之營業場所外,直接或間接設置固定場所從事與期貨交易人簽訂受託契約。 但本會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四、於其本公司或分支機構之營業場所外,直接或間接設置固定場所接受期貨交易人從事期貨交易之委託。 五、非應依法令所為之查詢,洩露期貨交易人委託事項及其他業務上所獲悉之秘密。 六、挪用期貨交易人款項、有價證券。 七、代期貨交易人保管款項、印鑑或存摺。

  7. 期貨商管理規則 條文對照表111.12.22).pdf.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1.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三十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86)台財. 證(五)字第 03211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58 條;並自八十六年六月一. 日施行. 2.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 ...

  8. 第55條. 期貨商從事期貨交易不得有下列情形對於自期貨交易所傳輸之交易資訊予以隱匿或變更向期貨交易人或不特定多數人推介特定種類之期貨交易或提供上漲或下跌之判斷以勸誘從事不必要不合理之買賣。 三、於其本公司或分支機構之營業場所外,直接或間接設置固定場所從事與期貨交易人簽訂受託契約。 但本會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四、於其本公司或分支機構之營業場所外,直接或間接設置固定場所接受期貨交易人從事期貨交易之委託。 五、非應依法令所為之查詢,洩露期貨交易人委託事項及其他業務上所獲悉之秘密。 六、挪用期貨交易人款項、有價證券或代其保管款項、印鑑或存摺。 七、對期貨交易人所為交易事項之查詢,未為必要之答復及處理,致有損期貨交易人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