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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期貨商應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訂定之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及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期貨交易所)等期貨相關機構訂定之期貨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之規定,訂定內部控制制度。

  2. 期貨商應規定編製財務報告,並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公告並向本會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公告並向本會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財務報告。 但公開發行股票之期貨商及金融控股公司之期貨子公司,其公告申報年度財務報告不得逾會計年度終了後七十五日。 前項財務報告之查核簽證應經本會依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核准準則核准之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開業會計師二人以上共同辦理。 期貨商應於每月十日以前,向本會申報上月份會計項目月計表、財務比率月報表及期貨交易量月報表。 第一項及前項所列應申報之事項,應送由期貨交易所轉送本會。 第25條. 期貨商對於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接受其委託開戶: 一、年齡未滿二十歲。

  3. 期貨商應依據其投資管理需要、風險管理政策及本規則之規定,定期對負責人兼任職務之績效予以考核,考核結果作為繼續兼任及酌減兼任職務之重要參考。

  4. 期貨商之總經理應具備良好品德及有效領導與經營期貨商之能力,除由證券商或金融機構兼營者得另依其他法令之規定外,並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歷,具證券、期貨、金融或保險機構從事業務工作經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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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期貨商管理規則 條文對照表(111.12.22).pdf.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1.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三十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86)台財. 證(五)字第 03211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58 條;並自八十六年六月一. 日施行. 2.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 ...

  7. 2024年6月13日 · 期貨商管理規則. 異動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10385556號令修正發布第十八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五十六條之二、第五十六條之五、第五十八條;增訂第十八條之一至第十八條之三、第五十六條之十、第五十七條之一條文,除第二十四條自111會計年度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第三章 業務. 第二十五條. 期貨商對於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接受其委託開戶: 一、年齡未滿二十歲。 二、受破產之宣告未經復權。 三、受監護或輔助宣告未經撤銷。 四、法人委託開戶未能提出該法人授權開戶之證明書。 五、華僑及外國人委託開戶未能提出證券交易所或期貨交易所核發之登記. 證明文件。 六、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與保管機構或代理人所簽訂合約之內容不符期貨交. 易所之規定。

  8. 期貨商之負責人及業務員,除不得有本法第六十三條及期貨商管理規則第 五十五條所禁止之行為外,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製作廣告及宣傳資料有違反法令規定之情事。

  9. 期貨商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自八十六年五月三十日訂定發布,歷. 經二十二次修正。 本次主要係為提升期貨商財務運用彈性與資本運用效率. 、明定期貨商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之法源依據、推動期貨商財務資訊揭露. 之即時性及強化對期貨商海外投資之監理,爰修正本規則,計修正六條及. 新增五條,修正要點如下: 一、為增加期貨商財務運用彈性,將特別盈餘公積累積已達實收資本額百. 分之五十得以其半數撥充資本之規定,修正為累積已達實收資本額百. 分之二十五,得以超過部分撥充資本。 (修正條文第十八條) 二、明定期貨商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之法源依據。 (修正條文第十八條之. 一) 三、為衡平考量期貨商受行政處分對其整體業務發展之影響,明定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得退回期貨商辦理申報現金增資或.

  10. 簡讀版. 期貨商管理規則. 【發布日期】111.12.22【發布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章節索引 〉〉 法規內容 〉〉.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三十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86)台財證(五)字第0321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58條;並自八十六年六月一日施行. 2‧.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89)台財證(七)字第33501號令修正發布第18條條文;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3‧.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五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89)台財證(七)字第04371號令修正發布第3、4、14、24、25、32、42、44、45、58條條文;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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