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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民宿如何課徵房屋稅? 更新日期:113-04-10. 發佈單位:新竹縣政府稅務局. 近來常有業者詢問房屋如作為民宿用途應如何課徵房屋稅呢新竹縣政府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民眾如利用自用住宅空閒房屋結合當地人文自然景觀生態環境資源及農林漁牧生產活動提供鄉野生活的住宿處所經合法申請民宿登記空客房數量在5間以下客房總面積不超過150平方公尺且自行經營未雇用員工將民宿視為家庭副業就可適用非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但如果未經合法登記客房的數量或面積超過限制,或有雇用員工,甚至是經營日租套房的短期住宿,無論房屋為自有或承租,均應按營業用稅率3%課徵房屋稅。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房屋使用情形如有變更,應於事實發生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以維護自身權益。

  2.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依民宿管理辦法申請登記供民宿使用者客房數量在5間以下」,客房總面積不超過150平方公尺」,且自行經營未雇用員工」,可將民宿視為家庭副業若僅有1戶則適用非自住住家用稅率最低1.5課徵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若是房屋未依民宿管理辦法申請登記或客房數量、面積超過限制,還是有雇用員工,甚至是經營日租套房的短期住宿,無論房屋為自有或承租,均依實際供民宿使用面積,按營業用稅率3%課徵房屋稅。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房屋使用情形如有變更,應於事實發生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以維護自身權益。 更多相關資訊. 快來參加「來嘉e識稅」網路有獎徵答. 113-05-27. 以個人名義設立不同之獨資商號,係屬同一權利個體,欠稅會合併計算!

  3. 公告訊息. 最新消息. 想開民宿? 房屋稅核課報你知. 更新日期:111-03-10.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沙鹿分局.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今年春節假期長達9天,加上國人因疫情影響無法出國,連帶國內旅遊人次屢創新高,各地景點民宿數量暴增,常有業者詢問,房屋如作為民宿用途,應如何課徵房屋稅呢? 該局進一步說明,房屋如供作為民宿使用,如該民宿經合法申請登記、客房數量在5間以下、客房總面積不超過150平方公尺、且自行經營未雇用員工,將民宿視為家庭副業,就可適用非自住住家用稅率1.5%課徵房屋稅。 但如果客房的數量或面積超過限制,還是有雇用員工,甚至是經營日租套房的短期住宿,無論房屋為自有或承租,均應按營業用稅率3%課徵房屋稅。

  4. 該項網路繳稅服務24小時不打烊,歡迎民眾多加利用。 為配合政府節能減碳政策,除以便利超商Kiosk列印繳費單繳納及已申請紙本繳納證明者,稅務局不再主動寄發紙本繳納證明。 如有需要,可於上班時間連線該局官網「 視訊客服 」申請,或利用24小時開放的「e觸即發稅務通」系統,以自然人憑證、行動自然人憑證 (TW-Fido)或已註冊健保卡登入申請。 另可透過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站及 該局網站\網路櫃臺\線上申辦\申請變更取消以電子方式傳送繳款書及繳納證明 申請每年以電子方式傳送繳納證明。 您如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利用該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總 局: (03)332-6181分機2412至2420、2422。 中壢分局: (03)451-5111分機305至310。

  5. 地址:110055 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四段547號 國稅及地方稅免付費電話: 0800-000-321 (國稅局地址) (地方稅務局處地址) 網站操作免付費諮詢電話: 0800-080-369您使用的是已經不支援的過時作業系統,將無法瀏覽本網站,請更新您使用的作業系統以確保瀏覽的流暢

  6.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經營旅館民宿或飯店等旅宿業並不是娛樂稅課徵範圍免辦理娛樂稅代徵登記但如果為提高來客住宿率斥資結合娛樂硬體設施例如提供KTV電動車電動旋轉木馬或實境體感AR/VR等設備供人娛樂則停應課徵娛樂稅局提醒相關業者,上述娛樂設施營運前,應依規定辦理娛樂稅登記及代徵報繳手續,否則經查獲除補徵所漏稅額外,還會被處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如仍有疑問,歡迎撥打地方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22585000按1轉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解說服務。

  7. 國稅問與答. 營利事業所得稅. 伍、營利事業所得額之計算─營業費用(共計53題) 營利事業員工國內出差膳宿雜費認定標準如何? (2221) 更新日期:106-03-20. 營利事業員工國內出差膳宿雜費認定標準除了宿費部分應取得旅館業書有抬頭之統一發票普通收據或旅行業開立代收轉付收據及消費明細予以核實認定外國內出差膳雜費在不超過下列最高標準範圍准予認定不需要提供外來憑證超過標準部分屬員工之薪資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1.營利事業之董事長、總經理、經理、廠長每人每日新臺幣700元。 2.其他職員,每人每日新臺幣600元。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4條) (財政部72.3.30台財稅第32029號函) 更多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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