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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地址:110055 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四段547號 國稅及地方稅免付費電話: 0800-000-321 (國稅局地址) (地方稅務局處地址) 網站操作免付費諮詢電話: 0800-080-369您使用的是已經不支援的過時作業系統,將無法瀏覽本網站,請更新您使用的作業系統以確保瀏覽的流暢

  2. 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的子女,就讀大專以上院校的子女教育學費 ( 須檢附繳費收據影本或證明文件),每人每年可扣除25,000元,不足25,000元者,以實際發生數為限,已接受政府補助者,應以扣除該補助的餘額在上述規定限額內列報。 但就讀空大、空中專校及五專前3 年不適用本項扣除額。 惟公教人員領取的子女教育補助費,是屬於薪資所得,並不是「政府補助」,還是可以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四、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為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須檢附影本),或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項規定的病人 (須檢附專科醫生的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影本,不得以重大傷病卡代替),每人可減除207,000元。 五、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3. 公告訊息. 核定稅額公告. 營利事業所得稅 (含機關或團體)結 (決、清)算申報核定案件公告及查詢. 各年度核定公告. 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通知書及110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核定通知書 (公告日113年4月12日) 更新日期:113-04-08.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公告 公告原文.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公告查詢.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電子稅務文件 (申請補發核定通知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2日. 發文字號: 中區國稅營所字第1130002216號. 北區國稅營所字第1130002070號. 財北國稅營所字第1130004962號. 財高國稅營所字第1130000547號. 南區國稅營所字第1130001398號.

  4. 國稅問與答. 營利事業所得稅. 伍、營利事業所得額之計算─營業費用(共計53題) 營利事業所得稅. 營利事業因和解、破產宣告或經法院執行無著,發生呆帳損失,應提示那些證明文件以憑認列? (2254) 更新日期:106-03-20. 這個問題分3點來說明: 1.呆帳損失如經法院和解者,包括破產前法院之和解或訴訟上之和解,應取得法院之和解筆錄或裁定書;如經商業會或工業會和解者,應取得和解筆錄。 如經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調解者,應取得該調解委員會調解證明,並經法院審查核定。 2.呆帳損失如因債務人破產宣告或依法重整者,應取得法院之裁定書。 3.呆帳損失如經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或無財產可供執行者,應取得法院發給之債權憑證。

  5. 綜合所得稅. 壹、課稅範圍. 1120 什麼是進修訓練費? 有金額限制嗎? 更新日期:110-10-06. (一)所得人參加符合規定的機構開設職務上、工作上或依法令要求所需特定技能或專業知識相關課程,所支付的訓練費用含報名費、差旅費及支付與課程直接相關的教材費、實習材料費、場地費及訓練器材設備費等必要費用。 包含下列機構: 1.境內. ①政府的研究或訓練機(關)構。 ②勞動部許可設立或登記的職業訓練機構。 ③衛生福利部評鑑合格之教學醫院。 ④各級學校。 ⑤設立目的與人才培訓有關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 ⑥依法立案的短期補習班。 ⑦營業項目與人才培訓有關的公司法人。 2.境外. ①國外政府的研究或訓練機構。

  6. 營利事業所得稅. 拾伍、未分配盈餘課稅之相關規定(共計15題)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107年度及以後年度之未分配盈餘進行實質投資符合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者,該實際支出金額得列為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規定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請問適用條件為何? (2815) 更新日期:109-04-14. 1.以未分配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為適用範圍,但不包含購買土地及非屬資本支出之器具與設備。 2.須在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投資符合規定範圍之實際支出金額合計達100萬元。 3.於辦理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應依規定格式填報,列為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並檢附規定之投資證明文件,送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其投資金額。

  7. 一、哪些綜合所得稅申報戶須申報最低稅負? (一)最低稅負制的目的是要讓所得很高,但因享受各項租稅減免,而完全免稅或稅負非常低的人,對國家財政有基本的貢獻。 所以大多數已納稅且沒有享受租稅減免的納稅義務人,不會適用最低稅負。 (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申報戶,不必申報最低稅負 (即基本稅額): 1.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未適用投資抵減獎勵,且無海外所得、特定保險給付、有價證券交易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減除之非現金捐贈金額及其他經財政部公告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項目者。 2.雖有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項目,但基本所得額在新臺幣670萬元以下者。 3.符合所得稅法第73條第1項規定,免辦結算申報之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二、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的項目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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