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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1年3月15日 · 曾被日媒狂酸是女高男低的格差婚」,婚後福原愛廣告代言費用依舊是江宏傑的3倍之多福原愛婚後曾任全日空形象大使代言費用就高達1億2,000萬日圓當然我們並不清楚福原愛與江宏傑的婚姻財產是否採用的是法定財產制假定雙方並沒有另外約定則根據媒體報導兩人在結婚之後合體接下家電休旅車等代言代言費高達10億日圓約合新台幣2億5,900萬元)。 全部的這些收入,將全數列為婚後財產;萬一離婚,一方將可以請求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約定財產制」有2種型態. 但除了法定財產制以外,還有「約定財產制」,顧名思義,就是要填妥書面契約,並向法院聲請、辦理登記。 約定財產制也有2種型態,一是「分別財產制」,一是「共同財產制」。

  2. 2019年8月6日 · 事先的規畫有:訂立遺囑─指名遺產分配方式,配偶運用夫妻剩餘財產請求權,先請求財產的一半;保險方面─可以指定受益人為配偶,在一定額度內是可以免遺產稅的,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同一人的壽險、年金險等保險給付,在最低稅負制3,330萬額度內免稅。 不過最好是成立一個自益兼他益的信託,讓信託來照顧自己及配偶,最後剩餘的信託財產可以拿來捐作公益等。 2.子女離婚財產減半》你贈與的財產也大幅縮水? 依照我國民法規定,離婚的夫或妻任一方可向他方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也就是離婚的時候,看彼此在個人名下的婚後財產有多少財產,少的一方可以向對方要求分得對方財產差額的一半。 一般人若沒有特別約定財產制,就一律適用「法定財產制」,也就是夫妻財產各自保有所有權、管理與使用權,債務也各自負擔。

  3. 2020年6月8日 · 這時候,因為這位女士即便已經沒有中華民國國籍,但她仍然可以繼承母親的遺產,而其他繼承人跳過她,直接將遺產給分配完,所以她的繼承權被侵害了! 她可以在知道自己的繼承權被侵害的2年內,向台灣的法院提起「回復繼承權」的訴訟! 讓遺產回歸母親名下,所有繼承人們再重新分配! 當然,上面的遺產資料查詢及訴訟案件處理,雖然客戶人在國外,仍可以透過授權的方式,委任台灣的律師處理! 因此我和客戶也在諮詢討論完之後,提供相關的授權書給客戶,以便進行後續程序。

  4. 2020年7月14日 · 洪女姐姐病逝後9個月洪女突然接到台北市國稅局寄發的遺產核定通知書內容載明洪女為法定繼承人94筆保單全部列入應繼遺產範圍保險金總額1億6,000多萬元核定應繳納遺產稅2,180萬元

  5. 2022年12月19日 · 1.經過報章媒體的洗禮,這年頭愈來愈多人懂得利用遺囑,把自己的財產留給想要給的人。 雖然法律上仍然有對繼承人的保障措施,但在遺囑面前如果你不爭不討,那麼就算老天爺想給禮物,你也只有乾瞪眼的份。 2.目前已經有許多案例都慘遭教訓,案例背景大多雷同,例如一位有錢的老人家,在醫院病榻上已經時日無多,可能因為體虛或者插管等情況,導致本人無法開口闡述遺囑內容。 盡管請了律師、有錄影,甚至加上圈叉等標示牌輔助,當場確認老者是否同意律師口中遺囑真意。 但這些「假聰明」最後到法官面前,統統是被打回票的。 3.提前立遺囑其實是個值得推廣的習慣,畢竟與其財產留給子女撕破臉分,還不如自己分。 但還是謹記,遺囑有嚴格要件規定,缺一不可,最好看著法條擬,不需要自作聰明,也別遺漏必要步驟。

  6. 2023年10月16日 · 1.民法第1151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2.民法827條規定:「依法律規定、習慣或法律行為,成一公同關係之數人,基於其公同關係,而共有一物者(第1項),為公同共有人。 各公同共有人之權利,及於公同共有物之全部(第3項)。 」 (可參考經典案例 「繼承人可以提領被繼承人的帳戶款項嗎? 若有經被繼承人的授權,可以嗎? 」 一文) 公同共有和分別共有的差別. 在法律概念上,「公同共有」是指各「共有人」擁有共有財產之全部,沒有應有部分(即俗稱的「持分」)的概念,只有所謂「潛在應有部分」;而「分別共有」是指數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一物有所有權者,為共有人。

  7. 2022年3月14日 · 這讓親姊姊們也頓時覺得這件事爸爸和妹妹做得不地道畢竟爸爸離世前大家也是陪病榻前出錢出力2,000多萬的事就算1人分不到400萬那也不至於連5,000塊都分不到呀最後三個姊姊嚥不下這口氣合力把老四兒子給告上法院既然是自己的錢想留給誰就留給誰? 一般來說,大家都知道遺產在當事人生前沒有特殊規畫下,走到最後民法會有所謂的「應繼分」來決定繼承人分配比例。 但如果當事人生前已經明白的寫下遺囑表達分配意願,子女們就只能默默接受嗎? 其實,不是的。 《民法》第1187條直接明言了「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 《民法》第1225條更說了「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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