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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3 . 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訂定消防防護計畫。 前項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一項建築物遇有增建、改建、修建、變更使用或室內裝修施工致影響原有系統式消防安全設備功能時,其管理權人應責由防火管理人另定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 第一項及前項消防防護計畫,均應由管理權人報請建築物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並依各該計畫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 下列建築物之管理權有分屬情形者,各管理權人應協議遴用共同防火管理人,責其訂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後,由各管理權人共同報請建築物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並依該計畫執行建築物共有部分防火管理及整體避難訓練等有關共同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 一、非屬集合住宅之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建築物。 二、地下建築物。

  2. 第六條第一項所定標準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之供營業使用場所,或依同條第四項所定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之場所,其管理權人未依規定設置或維護,於發生火災時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

  3. 消防法於112年6月21日修正公布,其第13條第1項規定,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訂定消防防護計畫;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為明確律定應實施防火管理之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範圍 ...

  4. 為明確律定應實施防火管理之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範圍,爰訂定「消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鑑於「消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之定義尚無統整性規範,爰依消防法第13條第2項授權公告,俾使民眾能明確瞭解一定規模

  5. 中 華 民 國 112年 6 月 21 日 華總一義字第11200052791號. 第 一 為預防火災、搶救災害及緊急救護,以維護公共安全,確保人民生命財產,特制定本法。. 第 三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 七 依各類場所 ...

  6. 本法第十三條第三項所定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施工概要、日程表及範圍。 二、影響防火避難設施功能之替代措施。 三、影響消防安全設備功能之替代措施。

  7. 貳 實施對象:消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稱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 物,於增建、改建、修建、室內裝修施工,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管理. 權人除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製定施工中消防防護計. 畫外,並向當地消防機關申報。 一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有增設或移設等作業,致該設備停. 用或在機能上有顯著影響者。 二 其他依建築物用途、構造,認有人命安全或火災預防考量之必要時。 3. 參 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管理權人應於開工前三天依附表一報請當地消. 防機關備查,並須依附表二填寫查核表,未依規定辦理申報經查獲者. ,得依違反消防法第十三條防火管理規定予以查處。 4. 肆 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的重點如下: 一 有停止消防安全設備機能必要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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