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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簡稱《 港澳關係條例 》或《 港澳條例 》,是 中華民國政府 為規範香港與澳門主權移交 中華人民共和國 後, 中華民國臺灣地區 與香港、澳門間的各種往來而訂定的條例 [1] [2] ,於 香港回歸 前夕的1997年3月18日在 立法院 通過 [3] ,並於同年4月2日由時任 總統 李登輝 公布 [4] 。 同年6月,政府在相關說帖中表示,「該條例是基於大陸政策及港澳政策整體原則與務實的考量,在港澳仍能維持其自由經濟制度與自治地位之前提下,將港澳視為有別於大陸其他地區之特別區域,以規範「九七」後台、港、澳人民間往來事務及維護雙方人民的既有權益,並進而增進三者間之良性互動。 [5] 」 政治背景 [ 編輯] 參見: 台灣與香港關係 和 台灣與澳門關係.

  2.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香港稅收 可簡分為直接稅及間接稅。 香港 一直實行簡單 稅制 ,徵收稅種較少及主要為 直接稅 。 香港的利得稅稅務年度為需評稅公司的 財政年度 ,或一個 農曆 年 [1] ;政府的財政年度則為4月1日到翌年3月31日。 直接稅 [ 編輯] 以下稅項根據香港法例112章 稅務條例 徵收。 薪俸稅 是 納稅人 為在香港工作所賺取的入息所繳交的稅款。 政府會對薪俸稅納稅人提供各種免稅額,扣除免稅額後會按一個 累進 的徵稅率徵稅。 惟所徵收的薪俸稅款,不會超過按標準稅率(即未扣除免稅額的應課稅入息的某一個固定百分比)所徵收的稅款。 利得稅 是納稅人為在香港經營業務取得的利潤所繳交的稅款。

  3.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簡稱港澳關係條例《 港澳條例 》,是 中華民國政府 为規範香港與澳門主權移交 中華人民共和國 後, 中華民國臺灣地區 與香港、澳門間的各種往來而訂定的條例 [1] [2] ,於 香港回归 前夕的1997年3月18日在 立法院 通過 [3] ,並于同年4月2日由時任 總統 李登輝 公布 [4] 。 同年6月,政府在相关说帖中表示,“該條例是基於大陸政策及港澳政策整體原則與務實的考量,在港澳仍能維持其自由經濟制度與自治地位之前提下,將港澳視為有別於大陸其他地區之特別區域,以規範「九七」後台、港、澳人民間往來事務及維護雙方人民的既有權益,並進而增進三者間之良性互動。 [5] ” 政治背景. 1949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 , 两岸分治 。

  4. 其他人也問了

  5. 租稅協定 (英語: Avoidance of Double Taxation Agreement ),又稱 徵稅協定 或 避免雙重課稅協定 ,是指跨國交易時,避免在兩個國家或地區被 雙重課稅 (英語:Double taxation) ,或是減少雙重課稅的額度。. 大多數的 已開發國家 會比 開發中國家 簽訂更多租稅協定 [1 ...

  6. 中華民國在台灣地區稅制依徵收機關來區分,可分為十種國稅與八種地方稅 [1] 。. 國稅: 綜合所得稅營業所得稅遺產稅贈與稅貨物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 營業稅 、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地方稅: 印花稅 、使用牌照稅、 地價稅 、田賦 ...

  7. 避稅港 (英語: tax haven ),有時也習慣性誤稱為 避稅天堂 [1] ,指針對特定實體或稅種的 稅率 很低甚至完全免徵稅款的國家或地區。 避稅港可能只有個別稅種較低,或者僅適用於特定分類的個人或商業機構。 個人要受益於避稅港的其中一個方法,就是遷徙到該地區,使法律上只需繳交稅項給免稅港政府。 另外,個人或商業機構也可以在避稅港,成立附屬機構或獨立的法律實體(即 公司 或普通法法制裏的 基金 ),資產移動到新公司後便可在套現獲利,從而繳交較低或者免除稅款。 不過,利用這種方法到底算是 避稅 還是 逃稅 ,難以一概而論。 這視乎相關國家或地區、還有相關的個人或機構的個別情況。

  8. 至此中國的稅制設有37個稅種產品稅增值稅鹽稅特別消費稅燒油特別稅營業稅工商統一稅關稅國營企業所得稅國營企業調節稅集體企業所得稅私營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城鄉個體工商業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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