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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1年5月23日 · 特休假 小 添向公司申請了特休假,他所屬的小組經理接受假單口頭准假,並說假單會轉給公司人事部門,於是小添見按照休假計畫規劃了二天一夜的旅遊行程。

  2. 2014年10月14日 · 案例中雯雯依法提出休申請而被拒絕,即屬違法。 這種違法,可處雇主新臺幣 2 萬元以上,30 萬元以下罰鍰。 79I、38 雇主未給足以下列方式計算特別休假天數: 任職 1 年以上 3 年未滿,七日。 任職 3 年以上 5 年未滿,十日。 任職 5 年以上 10 年未滿

  3. 2016年1月29日 · 假設派遣勞工所從事的確實是繼續性工作,則派遣公司應與勞工簽訂不定期契約,此時勞工可以請求派遣公司與勞工簽訂不定期契約,派遣公司如不同意,勞工可以向法院提出確認不定期勞動契約關係存在的民事訴訟。 依來信所述,派遣公司似乎是配合要派公司的要求與勞工簽訂定期派遣契約,如果勞工所做的工作內容是繼續性的工作,那麼派遣公司應該與勞工簽訂不定期勞動契約,方屬合法。 也就是說,您和派遣公司原來所簽的契約就應屬不定期契約,不問契約上是否定有期限。 因此,派遣公司要您「續約」的內容應該解釋為向您要求變更契約內容的一個意思表示。 如果您不願接受,您現在或下一個派遣公司的工作條件都不會改變。 關於此部分問題,請參考本工作室專文【勞動權益解析】假派遣?

  4. 2015年1月25日 ·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6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所稱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依左列規定認定之:一、臨時性工作:係指無法預期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六個月以內者。 二、短期性工作:係指可預期於六個月內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 三、季節性工作:係指受季節性原料、材料來源或市場銷售影響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九個月以內者。 四、特定性工作:係指可在特定期間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 其工作期間超過一年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5. 要詢問之問題. 1.我在某醫院病房工作,因人力問體,院方調整上8-8班 (12hrs),但我們是隔週休 (月休7),所以3個人輪班,一人平均月上20天,休10天 (基本上每月欠假3天),很快的對新進人員而言,短時間就累積負假,而後原本給的加班費,變成一個月有3-4天的 ...

  6. 2016年1月25日 · (一) 四周變形工時制度規定於勞基法第30條之1:「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其工作時間得依下列原則變更:一、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 ,不受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限制。 二、當日正常工時達十小時者,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 三、二週內至少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不受第三十六條之限制。 四、女性勞工,除妊娠或哺乳期間者外,於夜間工作,不受第四十九條第 一項之限制。 但雇主應提供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7. 2015年2月6日 · 依照勞基法第40條規定,可知 雇主除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才可以要求勞工放棄例假來上班;且依照勞動部函釋,即使得到勞工同意,也不得讓勞工在例假上班(勞委會90年1月4日(89)台勞動二字第0055954號函參照)。 所以,雇主不可以僅憑得到勞工個人同意,即要求勞工在例假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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