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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國稅問與答. 營利事業所得稅. 伍、營利事業所得額之計算─營業費用(共計53題) 營利事業保險費之認定標準如何? (2238) 更新日期:106-03-20. 保險費之認定標準如下: 1.保險之標的,非屬於營利事業所有,所支付之保險費不予認定。 但經契約訂定應由營利事業負擔者,應核實認定。 2.保險費如有折扣,應以實付之數額認定。 3.跨越年度之保險費部分,應轉列「預付費用」項目。 4.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由營利事業負擔之保險費,應予核實認定,並不視為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 5.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之團體人壽保險、團體健康保險、團體傷害保險及團體年金保險,其由營利事業負擔之保險費,以營利事業或被保險員工及其家屬為受益人者,准予認定。

  2. 1.可以申報列舉扣除的保險費,是指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學生平安保險、農民健康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被保險人與要保人應在同一申報戶內,每人(以被保險人為計算依據)每年扣除的金額最多不能超過24,000元。 申報時要檢附保險費收據正本或保險費繳納證明書正本以憑認定,由機關或事業單位彙繳的保險費(由員工負擔部分),應檢附服務單位填發的證明。 上面所說「直系親屬」是指受納稅義務人扶養的直系親屬,納稅義務人替沒有受他扶養的直系親屬支付的保險費,不能申報扣除。

  3. 1.營利事業出售資產的售價大於資產的未折減餘額部分,應列為出售資產收益課稅。 2.資產之交換,應以時價入帳,如有交換利益,應予認列,其時價無法可靠衡量時,按換出資產之帳面價值加支付之現金,或減去收到現金,作為換入資產成本入帳,並認列其資產交換利益。 3.自75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與地主合建分成、合建分售土地及房屋或自行以土地及房屋合併銷售時,其房屋款及土地款未予劃分或房屋款經查明顯較時價為低者,稽徵機關應依查得時價計算房屋銷售價格;其無查得時價者,房屋銷售價格(含營業稅)應依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含營業稅)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含營業稅)總額之比例計算。 其計算公式如下: 房屋銷售價格(含營業稅)=土地及其房屋之銷售價格(含營業稅) 房屋評定標準價格 ×( 1+營業稅徵收率)

  4. 納稅義務人可以申報列舉扣除的保險費,是指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和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就業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軍、公、教保險、農民健康保險、農民職業災害保險、學生

  5. 商品、原料、物料、在製品、製成品、副產品等存貨的估價,以實際成本為準;成本高於淨變現價值時,得以淨變現價值為準,跌價損失得列銷貨成本。 但以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為準估價者,一經採用不得變更;成本不明或淨變現價值無法合理預期時,由稽徵機關用鑑定或估定方法決定。 所稱淨變現價值,應以決算日營利事業預期正常營業出售存貨所能取得之淨額為準。 成本之計算方法,可以按存貨之種類或性質,採用個別辨認法、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方法計算。 在同一會計年度內,同一種類或性質之存貨不得採用不同估價方法。 為簡政便民考量,98年5月27日修正所得稅法第44條,刪除存貨估價方法之採用及變更應事前申報該管稽徵機關核准之規定。 (所得稅法第44條)

  6. 1.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中,屬於死亡給付部分,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3,330萬元以下者,免予計入基本所得額;超過3,330萬元者,其死亡給付以扣除3,330萬元後之餘額計入基本所得額。 2.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中,非屬死亡給付部分,應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不得扣除3,330萬元之免稅額度。 3.至於健康保險給付、傷害保險給付、及受益人與要保人為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均不納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自無扣除3,330萬元免稅額度問題。 更多相關資訊. 1709 應計入112年度個人基本所得額的項目有哪些? 113-04-09. 1708 什麼是基本所得額? 112-04-20.

  7. 營業稅的減免範圍? 那些貨物或勞務可以免徵營業稅?. (9203) 更新日期:110-04-22. 一、出售之土地。. 二、供應之農田灌溉用水。. 三、醫院、診所、療養院提供之醫療勞務、藥品、病房之住宿及膳食。. 四、依法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社會福利團體、機構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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