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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通知止付之票據如為業經簽名而未記載完成之空白票據,而於喪失後經補充記載完成者,準依前兩項規定辦理,付款人應就票載金額限度內予以止付。 經止付之金額,應由付款人留存,非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或經占有票據之人及止付人之同意,不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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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hen the obligee gives notice to stop payment of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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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名稱:票據法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民國 75 年 12 月 30 ...

  2. 票據法施行細則. 異動時間. 中華民國75年12月30日行政院臺財字第26889號令修正發布第九條、第十一條;刪除第二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條文. 第一條. 本細則依票據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刪除) 相關解釋令函. 第三條. 票據上之金額,以號碼代替文字記載,經使用機械辦法防止塗銷者,視同文字記載。 第四條. 票據為不得享有票據上權利或票據權利應受限制之人獲得時,原票據權利人得依假處分程. 序,聲請法院為禁止占有票據之人向付款人請求付款之處分。 相關解釋令函. 第五條. 票據權利人依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為止付之通知時,應填具掛失止付通知書、載明左列事項. 、通知付款人。 一、票據喪失經過。 二、喪失票據之類別、帳號、號碼、金額及其他有關記載。

  3. 票據法施行細則. 異動日期:75 年 12 月 29 日。.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法規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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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為行使或保全票據上權利,對於票據關係人應為之行為,應在票據上指定之處所為之;無指定之處所者,在其營業所為之;無營業所者,在其住所或居所為之。. 票據關係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不明時,因作成拒絕證書,得請求法院公證處、商會或其他公共 ...

    • 民國 76 年 06 月 29 日
    •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 票據法 EN
  6. 票據法施行細則. 制 (訂)定時間. 中華民國62年5月29日. 沿 革. 中華民國75年12月30日行政院臺財字第26889號令修正發布第九條、第十一條;刪除第二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條文.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相關解釋令函 change_circle 異動說明 drive_file_rename_outline 提案草案 file_download 檔案下載. 修正內容. [修正] 第九條. 依本法第六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應扣減之利息,應扣減之利息,其有約定利率者,依約定. 利率扣減,未約定利率者,依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之利率扣減。 [修正]

  7. 通知止付之票據如為業經簽名而未記載完成之空白票據,而於喪失後經 補充記載完成者,準依前兩項規定辦理,付款人應就票載金額限度內予 以止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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