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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1年8月3日 · 勞 工局長高寶華指出,勞基法第84條之1賦予勞資雙方另行約定工時,不過「責任制」、「變形工時」盛行,導致勞工過勞新聞事件不斷,引起社會極大關注。 他表 示,如何合理調降彈性工時、確保勞工身心健康,已是中央與地方政府的普遍共識;勞工局也針對轄內歷年來提出書面審查的行業別,進行合理工時檢討。 勞 工局3月至7月持續進行工時問卷調查,並邀集勞、雇雙方代表及專家學者,召開保全業保全人員、社會福利服務機構看護工、醫療機構護理人員工時座談,統整各 方意見;勞工局並依工作內涵、性質及屬性的不同,擬具每日工時、休假、例假及每月總出勤時數,且將待命時間(on call)納入審查標準。

  2. 2015年1月14日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8 年訴字第 1362 號判決,則以勞動基準法及就業服務法相關條文,並未授予勞工得請求主管機關為一定作為之公法上權利,所謂「檢舉」,作用僅在促使主管機關注意執行職務,原告並無公法上權利可供主張,故原告自不得對此有所請求,即上

  3. 2015年1月14日 · 此為勞動條件檢查特有的困難,其主要原因是勞動條件檢查,不似安全衛生檢查,可以現場照片為鐵證逕行裁罰,通常要以資方認簽之說明及其提供之書面資料為據。

  4. 2011年5月23日 · 換句話說,如果調動後的工作是志明的體能及技術可以勝任,而且地點測又過遠,則志明不能拒絕公司調動的要求,但公司也不能片面調降志明的薪水!

  5. 2015年3月10日 · 其次,申請人袁 等 10 人雖持續拒絕配合值班,但申請人工會與相對人於 100 年 6 月 29 日進行會談時,當時申請人工會代表雖曾提出申證 17 之 團體協約草案,其後雙方就值班問題並未有正式團體協商之紀 錄,甚且相對人尚於 102 年 9 月 12 日以相證 15 函文

  6. 2016年1月29日 · 承 1,第 1 點換句話說就是拿一份日期等所有內容一模一樣的契約,只有本薪不一樣,也就是 2 份契約皆高於勞基法薪資,只是第 2 份契約薪水比第 1 份契約少,那如果第 2 份契約簽下去,等於有 2 份除了薪水外其餘內容一樣的契約,而簽約日期分別是 2015/12 )

  7. 要詢問之問題. 1.我在某醫院病房工作,因人力問體,院方調整上8-8班 (12hrs),但我們是隔週休 (月休7),所以3個人輪班,一人平均月上20天,休10天 (基本上每月欠假3天),很快的對新進人員而言,短時間就累積負假,而後原本給的加班費,變成一個月有3-4天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