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奇摩 網頁搜尋

搜尋結果

  1. 駐台北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與駐菲律賓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在此共同 宣告中直接聘僱計畫聯合執行綱領,其內容如下: 壹 駐菲律賓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應與台灣方面之主管單位密切合作,負 責下列事項: 一 保證嚴格審核雇主之聘僱許可申請案。

  2. 鑑於雙方同意繼續執行直接聘僱計畫,俾使在中華民國之雇主不須經由雙 方仲介公司即可聘僱菲律賓勞工; 鑑於雙方承諾採取促進勞工及雇主權益之措施; 因此,基於上述的考量與承諾,及為有效執行直接聘僱計畫,雙方同意下 列各點: 1 直接聘僱計畫應涵蓋下列各項: (1) 雇主聘僱專門性、技術性及非技術性勞工。 (2) 實施以指名聘僱名義引進之家庭幫傭與監護工之申請機制。 2 直接聘僱計畫應針對特定技能採用雙方同意接受並符二國法令規定之制 式勞動契約。

  3. 駐菲律賓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與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以下分稱締約一 方,合稱締約雙方), 冀望加強締約雙方之間的經濟合作,在對等互利之基礎下,遵循締約雙方

  4. 鑑於雙方均有意願立即執行直接聘僱計畫,俾使在中華民國之雇主不須經. 由雙方仲介公司即可聘僱菲律賓勞工;. 鑑於雙方基於相互瞭解與合作之精神下,確保運用適當的作業流程,促使. 輸入品性良好的菲勞來華工作;. 鑑於雙方承諾採取促進勞工及雇主權益 ...

  5. 沿革:. 1.中華民國三十六年四月十八日中華民國政府代表陳質平與菲律賓共和國 政府代表羅哈斯於馬尼刺城簽訂;三十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互換批准書; 並於三十六年十月二十四日生效. 中華民國菲律賓共和國為加強並永保兩國固有親睦邦交起見,決定訂立友. 好 ...

  6. 第 1 條. 本辦法依入出國及移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六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外國人有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得於強制驅逐出國前,限令其於十日內出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強制驅逐出國: 一、未依規定於限令期限內自行出國。 二、在臺灣地區無一定之住所或居所。 三、因行蹤不明遭查獲。 四、有事實認有逃逸或不願自行出國之虞。 五、經法院於裁判時併宣告驅逐出境確定。 六、受外國政府通緝,並經外國政府請求協助。 七、其他有危害我國利益、公共安全或從事恐怖活動之虞。 逾期停留或居留之外國人,於查獲或發現前,主動表示自願出國,經移民署查無法律限制或禁止出國情事者,移民署得准予其於一定期限內辦妥出境手續後限令於十日內自行出國。 第 3 條.

  7. 第一條. 參與雙方之責任. 參與雙方應各自指定代表機構執行本瞭解備忘錄。 駐菲律賓臺北經濟文化. 辦事處(TECO)之執行機構為臺灣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馬尼拉. 經濟文化辦事處(MECO)之執行機構為菲律賓健康保險公司。 健康保險相關活動之協調與合作. 參與雙方及其代表機構須: 1.定期召開會議,以籌劃增進社會健康保險之措施; 2.推廣並增進與健康保險有關之經驗交流,包括健保財務、支付制度改革. 、保險人組織制度、醫療品質及健保資訊系統; 3.推廣並增進學術機構及非政府組織之直接往來,以支持前述努力; 4.促進健康保險實施之經驗交流與人員交流; 5.提升社會健康保險執行經驗;以及. 6.促進臺灣與菲律賓就全民健康保險制度之研究合作,並發表其成果於國. 際期刊。 第二條.

  1. 其他人也搜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