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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除有妨害國家利益或投資大眾權益者外,主管機關依前項簽訂之條約或協定,得洽請相關機關或要求有關之機構、法人、團體或自然人依該條約或協定提供必要資訊,並基於互惠及保密原則,提供予與我國簽訂條約或協定之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 為促進 ...

  2. 條文檢索. 法規名稱:. 證券交易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3 年 05 月 10 日 連結舊法規內容. 一百十二年五月十日修正第 43-1 條條文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 ...

  3. 條文內容.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詳見沿革. 第 36 條. 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除情形特殊,經主管機關另予規定者外,應依下列規定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 一、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公告並申報由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 二、於每會計年度第一季、第二季及第三季終了後四十五日內,公告並申報由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並經會計師核閱及提報董事會之財務報告。 三、於每月十日以前,公告並申報上月份營運情形。 前項所定情形特殊之適用範圍、公告、申報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之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

  4. 證交法第 140 條規定證 交所應訂定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及上市契約準則,申請主管機關 核定之,作為規範上市公司與證交所間之權利義務關係;證交所於 發行公司申請其發行的有價證券上市買賣時,應審查是否符合上市 條件,並與該公司簽訂

  5. www.6laws.net › 6law › law證券交易法

    ﹝1﹞ 本所稱募集,謂發起人於公司成立前或發行公司於發行前,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有價證券之行為。 ﹝2﹞ 本所稱私募,謂已依本發行股票之公司依第四十三條之六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對特定人招募有價證券之行為。

  6. 證券交易法於五十七年四月三十日制定公布施行,歷經二十八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公布日期為一百十年一月二十七日。. 因應國際間之發展趨勢,基於審計委員會採合議制,應透過會議方式集思廣益,以落實審計委員會監督職能之發揮,並為兼顧少數股東權益之保障及 ...

  7. 2023年5月18日 · 不經由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對非特定人為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之有價證券者,除下列情形外,應提出具有履行支付收購對價能力之證明,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特定事項後,始得為之: 一、公開收購人預定公開收購數量,加計公開收購人與其關係人已取得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總數,未超過該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百分之五。 二、公開收購人公開收購其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司之有價證券。 三、其他符合主管機關所定事項。 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預定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達一定比例者,除符合一定條件外,應採公開收購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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