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奇摩 網頁搜尋

搜尋結果

  1. 其他人也問了

  2. 證券交易法於五十七年四月三十日制定公布施行,歷經二十八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公布日期為一百十年一月二十七日。. 因應國際間之發展趨勢,基於審計委員會採合議制,應透過會議方式集思廣益,以落實審計委員會監督職能之發揮,並為兼顧少數股東權益之保障及 ...

  3. 2023年5月18日 · 不經由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對非特定人為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之有價證券者,除下列情形外,應提出具有履行支付收購對價能力之證明,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特定事項後,始得為之: 一、公開收購人預定公開收購數量,加計公開收購人與其關係人已取得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總數,未超過該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百分之五。 二、公開收購人公開收購其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司之有價證券。 三、其他符合主管機關所定事項。 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預定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達一定比例者,除符合一定條件外,應採公開收購方式為之。

  4. 2023年7月5日 · 最新法令函釋. 總統令--公布修正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4、第14條之5、第178條及第181條之2條文。. (華總一經字第11200054051號) 茲修正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四、第十四條之五、第一百七十八條及第一百八十一條之二條文,公布之。. 第十四條之四 已依本法 ...

  5.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將大量持股申報及公告門檻由現行10%修正為5%,俾健全大量股權取得揭露制度及提升資訊透明度,並符合國際立法趨勢;又為利相關配套法令之訂定或修正及實務運作之調整,自總統公布後一年施行。

  6. 2021年2月20日 · 證券交易法修正第五十四條條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公布 第五十四條 證券商僱用對於有價證券營業行為直接有關之業務人員,應成年,並具備有關法令所規定之資格條件,且無下列各款情事之一:

  1. 其他人也搜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