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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且供營業使用場所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訂定消防防護計畫或違反同條第三項規定未訂定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者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有發生火災致生重大損害之虞者並得

    • Fire Services Act

      This law is enacted to prevent fires, rescue from ...

    • 沿革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 ...

    • 條文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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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 13 條

      下列建築物之管理權有分屬情形者,各管理權人應協議遴用共 ...

  3. 法規名稱:. 消防法 EN. 第 40 條. 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且供營業使用場所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訂定消防防護計畫或違反同條第三項規定未訂定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者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

  4. 依消防法管理權人對火災預防應實施下列作為以維護單位人員的 生命財產安全。 一、消防安全設備維護: 依消防法第6條依法令應有消防安全設備之建築物管理權人應設置並維 護其消防安全設備直轄 q 消防機關並得依場所之危險程度,分類列 管檢查;若經檢查不合規定者,將通知管理權人限期改善,並予複查。 其次依消防法第35條,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之供營業使用場所,其管理權 人未依規定設置或維護,於發生火災時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5. 依第六條第一項所定標準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之供營業使用場所或依同. 條第四項所定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之場所其管理權人未依規定設置. 或維護於發生火災時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35-1 條. 違反第十九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未立即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對象、方式. 或內容完成通報者,處管理權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十九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之人員、車輛. 或裝備進入場所者,處管理權人或行為人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 鍰。 第 35-2 條.

  6. 消防法§40-全國法規資料庫.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0 條. 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且供營業使用場所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訂定消防防護計畫或違反同條第三項規定未訂定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者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有發生火災致生重大損害之虞者並得勒令管理權人停工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非經依同條第四項規定備查不得擅自復工。 有下列情形之一,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7. 法規名稱: 工廠消防防護計畫範例(含半導體製程高科技工廠) (107/11/12 修正) 1. 壹、總則. 一、目的與適用範圍. (一)目的:本計畫係依消防法第 13 條暨同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至 16 . 條,規範本場所防火管理必要事項以落實火災地震及其他災害. 之防救並達到保障人命安全減輕災害之目標。 ()適用範圍:在( 場所名稱)服務、出入之所有人員均必須遵守. 。 二、管理權人之職責. (一)管理權人負有( 場所名稱)之防火管理業務之所有責任。 (二)選任位於管理或監督層次,且能適當公正地執行防火管理業務權限. 者之防火管理人,使其推動防火管理業務。 (三)指導及監督防火管理上必要業務之推動。 (四)申報消防防護計畫書及防火管理人遴用及異動。

  8. 為敦促企業重視自主風險管理以減少火災發生後社會所需付出巨大成本對於達管制量以上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之管理權人未落實消防防護計畫及消防防災計畫以致發生火災時肇致人命死亡有課以管理權人刑事責任以遏止企業將降低自身災害風險之責任轉嫁社會之必要另為強化消防人員資訊權行使確保於危險物品場所工作者之安全及對其揭弊之保護並回應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發生之屏東縣明揚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火事件社會對於提升防火救災作業之期許爰擬具本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二、修法進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