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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自來水、簡易自來水、社區自設公共給水因暴雨或其他天然災害致飲用水水源濁度超過一五 NTU時,其飲用水水質自由有效餘氯(僅限加氯消毒之供水系統)得適用下列水質標準

  2. 第 一 條 本標準飲用水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 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標準適用於本條例第四條所定飲用水設備供應之飲用水及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飲用水。 第 三 條 本標準規定如下:

  3. 第 1 條 本標準飲用水管理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本標準適用於本條例第四條所定飲用水設備供應之飲用水及其他經中央主 管機關指定之飲用水。 第 3 條第 4 條 自來水、簡易自來水、社區自設公共給水因暴雨或其他天然災害

  4. 地面水體或地下水體作為自來水及簡易自來水之飲用水水源者,經檢驗其水質任一項目超過第五條最大限值時,主管機關應針對該項目每十五日至二十五日檢驗一次,並持續檢驗五次。

  5. 美國國家二級飲用水水質標準。 *6. TT:依處理技術要求規範 (Treatment technique required)。 *7. 根據美國鉛銅法則 (Lead & Copper Rule)訂定以行動標準 (Action level),銅行動標準值為1.3mg/L(毫克/公升),鉛為0.015mg/L(毫克/公升),超過該值者自來水事業必須採取防蝕之水質改善。 各國水質比較表﹝二﹞. Summary comparison of Taipei water quality with U.S.、Japan、E.U.、W.H.O. guidelines and Water quality standards in Taiwan,R.O.C. ※單位除另註外皆為毫克/公升(Unit:mg/L)

  6. 標準飲用水管理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 本標準專有名詞定義如下: 一、原水:指未經淨化處理之水。 二、淨水處理設備:指為淨化處理原水使其適於飲用所設置具備加藥、混. 凝、沈澱、過濾、消毒功能或其他高級處理之設備。 三、原水前處理設備:指為減輕淨水處理設備處理負擔,於原水進入淨水. 處理設備前先行處理所設置之設備。 第 3 條 . 水源水質檢驗之採樣地點如下: 一、自來水水源:於供水單位取水後進入淨水場內之淨水處理設備前之足. 以代表該水源水質之適當地點採樣;取水後先經原水前處理設備處理. 後再進入淨水處理設備者,亦同;無原水前處理設備或淨水處理設備. 者,應於供水單位取水後足以代表該水源水質之適當地點採樣。

  7. 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 巴拉刈 ‧ 一 毫克/公升 納乃得 ‧ 一 毫克/公升 加保扶 ‧ 二 毫克/公升 滅必蝨 ‧ 二 毫克/公升 達馬松 ‧ 二 毫克/公升 大利松 ‧ 二 毫克/公升 巴拉松 ‧ 二 毫克/公升 一品松 ‧ 五 毫克/公升 亞素靈 ‧ 一 毫克/公升 . 第 七 條 地面水體或地下水體作為自來水及簡易自來水之飲用水水源者,經檢驗其水質任一項目超過第五條最大限值時,主管機關應針對該項目每十五日至二十五日檢驗一次,並持續檢驗五次。 依前項檢驗之六次算術平均值超過第五條所定最大限值時,即認定該水源水質不符合本標準之規定。 第 八 條 本標準各水質項目之檢驗方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公告之。

  8. 第一條 本標準飲用水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標準適用於本條例第四條所定飲用水設備供應之飲用水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飲用水。 第三條 本標準規定如下: 一、細菌性標準:(總菌落數採樣地點限於有消毒系統之水廠配水管網) 二、物理性標準: 三、化學性標準: (一)影響健康物質: (二)可能影響健康物質: 造業、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等污染源者,應每季檢驗一次,如連續兩年檢測值未超過最大限值,自次年起檢驗頻率得改為每年檢驗一次。 5.銦 (Indium) (淨水場取水口上游周邊五公里範圍內有半導體製造業、光電材料及元件製0‧0七 毫克/公升 造業等污染源者,應每季檢驗一次,如連續兩年檢測值未超過最大限值,自次年起檢驗頻率得改為每年檢驗一次。

  9. 內容包含微型塑膠定義、微型塑膠定義對人體之影響、臺灣自來水中微型塑膠檢測結果、與其他國家自來水中微型塑膠檢測結果比較及我國政府因應微型塑膠議題之管制作為,建立民眾正確飲水觀念。

  10.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5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環署水字第1111059186A號令. 法規體系:. 水質保護/飲用水管理. 立法理由:. 中華民國111年5月23日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pdf. 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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