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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前三條所定之獎勵,得視情形以榮譽假代之;或於各該獎勵外,並加給榮譽假。 前項榮譽假之核給,於替代役役男服役期間,累計不得超過七日。 但於基礎訓練單位服勤或有特優事蹟,經主管機關或需用機關核給者,不在此限。

  2.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勳賞條例 EN.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5 月 18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立法歷程 (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陸、海、空軍軍人著有戰功或勳績者,其敘勳行賞,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依本條例行之。 第 2 條. 勳賞之種類如左: 一、國光勳章。 二、青天白日勳章。 三、寶鼎勳章。 四、忠勇勳章。 五、雲麾勳章。 六、忠勤勳章。 七、勳刀。 八、榮譽旗。 第 3 條. 國光勳章不分等級,凡陸、海、空軍軍人,捍禦外侮,保衛國家,著有特殊戰功者頒給之。 第 4 條.

  3. 寶鼎勳章、雲麾勳章於授與外籍人員時,得不分等級,且不受初授勳章自低等起頒給之限制,所用名稱,一等為特種大綬,二等為大綬,三等為紅色大綬(寶鼎)或黃色大綬(雲麾),四等為特種領綬,五等為領綬,六等為特種襟綬附勳表,七等為襟綬附勳表 ...

  4.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維護軍紀,鞏固戰力,兼顧人權保障,導正陸海空軍現役軍人之違失行為,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現役軍人,指依兵役法或其他法律服現役之軍官、士官及士兵。. 第 3 條. 現役軍人之違失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

  5. 軍人家庭狀況,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逐年調查統計;其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軍人及其家屬不分本籍、寄籍與寄居久暫,得憑身份證之兵役記載或其他規定之證件,向居住地之鄉鎮公所申請優待。. 動員時期應徵召服役之軍人,在 ...

  6. 華胄榮譽獎章比照一等功績獎章發給。 獲有軍職勳獎章,依規定可據以請領獎金,而未在軍事機關支領獎金者, 比照軍職人員標準支給。

  7. 滿五百人未滿一千人者,得選拔二人。. 滿一千人者,得選拔三人;其後每滿一千人,得增加選拔一人;尾數未滿一千人者不計。. 第一項模範公務人員選拔,依符合條件人員之優良事蹟從嚴審議,兼顧官等、職務及性別等因素,並以最近五年內未曾獲選為模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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