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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1年7月2日 · 一、關於子女之因素. (一) 內涵:以子女今後之身心健全發展為判斷重點. (二)判斷原則: 子女之年齡:母親優先原則(幼兒從母原則) 子女之意願:子女意思尊重原則. 子女之適應:照護之繼續性原則(現狀維持原則) 子女之人數:手足同親原則(手足不分離原則) 二、關於夫妻雙方各項因素之比較. (一)內涵:主要在比較夫妻雙方究竟以何者作為親權人,較為適格。 (二)判斷原則:父母適性比較衡量原則. 身體與性格:包括比較夫妻之年齡、個性、品性、生活態度、健康狀態等。 經濟能力:包括資產、收入、職業、居住條件、居住環境、養育能力、照護輔助者及有無其他支援系統等。 心理狀況:對子女之親情熱愛程度、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與態度、對於非任親權人會面交往之理解等。 三、關於保護教養子女之狀況.

  2. 2021年7月2日 · 父母都不能行使親權,或父母死亡,原則上依這些順序來定監護人: 一、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二、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

  3. 2021年7月2日 · 但她搖搖頭「別勉強孩子……」,我尊重了她的選擇,但二年後她在母親節前夕去世,去世前留下一篇篇對孩子的思念。. 連陌生人都可以和她的孩子自在的相見,而這個媽媽卻是直到臨終前都看不到孩 子,走了七、八年也到不了盡頭的路。. 有個爸爸無奈地對 ...

  4. 2021年7月2日 · 當父母的一方擁有小孩的監護權時,可以為小孩做法律上相關的行為(也就是法律上規定的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之的行為),也可以為小孩處分財產,這些行為都是可以單獨做成的(如果是共同監護,就必須得到雙方的同意)。

  5. 2021年7月2日 · 法院裁判指出「善意父母原則」是我國近年實務評估監護權歸屬的重心,更明白表示照護現況、子女意願雖然應該審酌,但為了日後子女和父母雙方親情的聯繫,確保子女人格發展的健全,將監護權判給善意的一方較符合子女的利益。

  6. 2019年10月14日 · 台北市一名康姓老翁過世後留下房屋與現金等總值逾3億元遺產,生前曾口頭告訴5名子女長孫也可分,經討論決議給500萬,但長孫康男卻遲未拿到,懷疑老爸想侵吞憤而提告,但法界指出長孫並無繼承權,除非預立遺囑否則只能依法由配偶或子女均分。 據《自由》報導,康姓老翁年輕時靠貿易起家,退休前投資北市房產累積不少財富,過世後留下房屋與現金等總值逾3億元遺產,生前曾口頭告訴5名子女長孫也可分,經討論決議給500萬,但康男卻遲未拿到,懷疑老爸想侵吞憤而提告,父親到案時稱並非不給兒子500萬,而是要等房產賣出後再給,也考量兒子精神狀況不穩且有前科,擔心兒子拿到錢會亂花,康男則反駁指阿公遺產中明明有近2000萬現金為何不直接給? 質疑父親說詞與動機。

  7. 2021年7月2日 · 父母對子女親權包括懲戒權在內,因此在管教的合理範圍內,父母可以適當地懲戒子女,但是倘若懲戒權行使過當,逾越合理的範圍,因而造成子女身體及心理上的重大傷害時,即構成所謂「濫用親權」之行為,未成年人之最近親屬得糾正,如經糾正而未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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