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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8類第3款規定,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除依第88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因此,中獎人如果是個人(不論是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中獎獎金每聯(組、注)獎額不超過5,000元者,即免予扣繳;每聯獎額超過5,000元者,應按給付全額扣取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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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技競賽和機會中獎的獎金或給與扣繳的有關規定如下: 1.如果獲獎人或中獎人是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或在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或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滿183天之大陸地區人民及在臺灣地區有固定營業場所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要按照給付金額扣繳10%。 2.如果獲獎人或中獎人不是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或是在國內沒有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或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未滿183天之大陸地區人民及在臺灣地區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一律要按照給付金額扣繳20%。 3.個人取得統一發票或公益彩券中獎獎金,在每聯(組、注)獎額超過5,000元時,要按給付全額扣繳20%,當每聯(組、注)獎額不超過5,000元時,是不用扣繳的。
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8類第3款規定,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除依第88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因此,中獎人如果是個人(不論是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中獎獎金每聯(組、注)獎額不超過5,000元者,即免予扣繳;每聯獎額超過5,000元者,應按給付全額扣取20%。 此外,因這項獎金係採分離課稅,不必併入中獎人之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課稅,而所扣繳的稅款也不能夠抵繳應納稅額或申請退還。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8類第3款)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第1項第7款及第3條第1項第7款) (財政部108年9月20日台財稅字第10804617710號令) 更多相關資訊.
凡是參加各種競技比賽或抽獎活動,獲勝或中獎所取得的獎金或獎品,就是競技、競賽和機會中獎的獎金或給與,所支付的必要費用或成本准予減除。 例如:電視、電台所舉辦的競賽,有獎猜謎等活動;各機關、團體在報章雜誌所刊登的徵文比賽、常識測驗比賽;各種體育協會或社團舉辦的各項運動比賽、技藝、智能比賽等活動,以及統一發票中獎獎金等等都是。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8類) 更多相關資訊. 1160 公益彩券之個人經銷商,銷售公益彩券所取得之批售折扣(佣金)收入,是否需要課徵綜合所得稅? 應如何計算所得? 113-04-11. 1117 薪資收入採必要費用減除的原則是什麼,列報項目有哪些,該如何申報呢? 113-04-09. 1116 自108年1月1日起施行所得稅法新措施,薪資所得計算是如何規定的呢?
財政部發行的統一發票和公益彩券的中獎獎金係採分離課稅方式,於給付獎金時扣繳20%稅款,不必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計算。 為簡化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扣繳作業,並鼓勵民眾購買政府之獎券投注公益,及於消費時索取統一發票,財政部預告課稅門檻由現行2,000元調高至5,000元,自108年12月1日實施。 108年7-8月期的統一發票開獎日期為108年9月25日,領獎期間為108年10月6日至109年1月6日止。 民眾若是中了該期統一發票四獎之獎金4,000元,先別急著去兌獎,因為在新法實施日期前兌領,將被先行扣繳800元的所得稅款,如果中獎人於12月1日新修正規定實施後再去兌領,將免再扣繳800元的所得稅款,實際領取之金額將可增加800元。
2021年7月27日 · 依據我國《國光體育獎章及獎助學金頒發辦法》,奧運金牌可拿2000萬元、銀牌700萬元、銅牌500萬元獎金,且奧運前三名者,得選擇依下列金額按月領取:第一名12.5萬、第二名3.8萬、第三名2.4萬。...
2020年12月18日 · 競技競賽與民間機會中獎的獎金除扣繳外也要併入綜所稅課稅,但是可減除已扣繳稅款。 而競技競賽的獎金可依照成本費用減稅,最多可認列三成獎金為成本費用、等於僅七成獎金計入綜所稅。 至於民間機會中獎需全額列入課稅。 若是政府的統一發票與公益彩券獎金,屬於分離課稅方式,一律適用扣繳率20%,不用再計入綜所稅課稅。 舉例來說,我國員工參加企業尾牙抽中4萬元的手機,則該員工必須扣繳4千元,而且申報綜所稅要列入4萬元的機會中獎獎金、課徵綜所稅。 若該員工同時中了統一發票頭獎20萬元,則發票獎金必須扣繳4萬元,但不用再計綜所稅。 年末將至,各企業陸續發放年終獎金或舉辦抽獎。 若為公司發給員工的獎金像是年終獎金、適用扣繳率5%;至於競技競賽與機會中獎的獎金,境內、境外居住者扣繳率分別為10%、20%。
2016年8月13日 · (法新社) 〔體育中心/綜合報導〕里約奧運賽事正如火如荼展開,不少項目獎牌已經出爐,國外理財雜誌《Money》報導,在美國即便你是以國家的身份贏下獎牌,還是得繳稅給政府。 美國奧委會提供給金牌選手的獎金為2萬5千美元(約新台幣80萬),銀牌1萬5美元(約新台幣48萬),銅牌1萬(約新台幣32萬),但選手拿的獎金及獎牌本身都需要課稅。 美國國稅局認為,獎金及獎牌應該像樂透、賭博的彩金一樣被課稅。 但獎金及獎牌的課稅方式並不太一樣,例如獎牌是以含金量來做為課稅標準,金牌價值通常最高,若以目前的金價來估算,金牌殘值大約501美元(約新台幣1萬6千元)、銀牌則是300美元(新台幣9600元),但銅牌是以銅跟鋅做成,沒什麼太高的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