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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各機關辦理屆保存年限檔案之銷毀或特殊狀況逕行銷毀、毀損處理等有關作業及程序,包括制定銷毀計畫、編製檔案銷毀目錄、檔案銷毀目錄送核及執行檔案銷毀等相關事項。 受政府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執行受託事務產生之檔案銷毀,適用之。 16.2 主要適用法令. 16.2.1 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 16.2.2 檔案保存價值鑑定規範。 16.2.3 機關共通性檔案保存年限基準。 16.2.4 文書及檔案管理電腦化作業規範。 16.3 名詞定義. 16.3.1 銷毀. 指對屆滿保存年限,且不具保存價值之檔案,經依法定程序核准後,選擇焚化、化為碎紙或溶為紙漿等適當方式,將檔案內容完全消除或毀滅之作業程序。

  3. 那應該如何快速瞭解並掌握正確的步驟程序,下表簡單呈現檔案銷毀的基礎規定,而且檔案管理局(以下簡稱檔案局)編印了機關檔案管理作業手冊,詳盡的文字說明搭配各式圖表,

  4. 壹、法令依據. 檔案法施行細則. 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 檔案保存價值鑑定規範. 機關共通性檔案保存年限基準. 機關檔案管理作業手冊. 上級機關審核所屬檔案銷毀目錄作業指引. 推動機關辦理計畫性檔案清理計畫(105-108) 檔案銷毀法令依據. 檔案法第12條. 檔案法第24條. •明知不應銷毀之. 檔案而銷毀者,或違反銷毀程序者, 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5萬以下罰金. 檔案法施行細則第10條. 針對不同層級之機關規定其送審程序. 例如:中央三級以下機關,層報由上級中央二級機關彙整送交檔案中央主管機關. 檔案銷毀法令依據( 續) 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106年修正發布) 檔案銷毀執行程序、作業事項之基本規定. 106年修正發布,修正內容包括: 清理處置之區分.

  5. 步驟. 目的. 清理: -指依檔案目錄逐案核對,將逾保存年限或已 屆移轉年限之永久保存檔案,分別辦理銷毀 或移轉,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理 鑑定:真”偽”、 價值 -判定檔案保存年限過程中,評估檔案價值之. 清理: -促進檔案開放用,提升檔案管理效益. 鑑定: -作為決定檔案保存年限及提供檔案銷毀、 典藏、移轉等清理決策參考之過程. 5 . -“去蕪存菁“ 檔案清理與鑑定關係. •各機關檔案管理單位至少每年應辦理檔案清理一次 •檔案鑑定為清理作業過程之重要手段與方法 •檔案鑑定結果可供檔案銷毀、移轉等清理之決策參考. Q1. 6 .

  6. 16.4 處理步驟. 各機關應依下列原則辦理定期保存檔案銷毀: 檔案內容所涉業務無未了案件;未涉民眾重大權益、債權債務關係;未具內外在使用需要或參考價值者,始得依規. 定辦理銷毀。. 全案或全卷屆保存年限後,始得依規定辦理銷毀。. 依機關共通性檔案保存年限 ...

  7. 16.4 處理步驟 機關應依下列原則辦理定期保存檔案銷毀: 1. 全案或全卷屆保存年限後,始得依規定辦理銷毀。 2. 會計憑證、報告、帳簿及重要備查簿等,應依「會計 法」規定經該管上級機關與審計機關同意銷毀後,始 得依規定辦理銷毀。 3. 機密檔案附件抽存後成就解密條件者,應俟附件依「國 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及文書處理手冊等相關規定 辦理解密後,始得依規定辦理銷毀。 16-2 . 4. 機密文書等級變更或註銷處理意見表、通知單及紀錄 單,應俟原檔案於機密等級註銷並屆保存年限後,始 得依規定辦理銷毀。 5. 檔案附件除書籍、圖片、照片、錄影(音)帶、微縮片 等已指定單位保管者外,應隨案銷毀。

  8. 各機關辦理屆保存年限檔案之銷毀或特殊狀況逕行銷毀、毀損處理等有關作業及程序,包括制定銷毀計畫、編製檔案銷毀目錄、檔案銷毀目錄送核及執行檔案銷毀等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