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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消防安全檢查重大不合格場所. 滅火器性能檢查及藥劑更換充填作業專業廠商. 消防專業技術人員查詢. 消防安全設備認可. 消防安全設備審核認可. 防火管理人 (保安監督人)訓練機構查詢. 消防安全線上申辦系統. 防焰性能認證. 災害應變中心聯絡方式.

  2. SEARCH. 備註. 1.本系統僅供本會學員查詢. 2.如需證書補發請至學員專區申請. 3.僅能查詢防火管理人保安監督人專技複訓等課程. 4. 外籍人士請填寫護照號碼或居留證號. 本系統僅供本會學員完成課程後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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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一、法規依據. 消防法第十三條: 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製定消防防護計畫報請消防機關核備並依該計畫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建築物其管理權有分屬時各管理權人應協議製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並報請消防機關核備。 防火管理人遴用後應報請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 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 本法第十三條所稱消防防護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自衛消防編組: 員工在十人以上者,至少編組滅火班、通報班及避難引導班;員工在五十人以上者,應增編安全防護班及救護班。 二、防火避難設施之自行檢查: 每月至少檢查一次,檢查結果遇有缺失,應報告管理權人立即改善。

  5. 防火管理人(保安監督人) 訓練機構查詢 消防安全線上申辦系統 防焰性能認證 災害應變中心聯絡方式 ... 長機構防火管理 訓練教材 本署核准自衛消防編組應變能力指導機構一覽表 保安監督與保安檢查 ...

  6. 3 天前 · 查詢 (本區提供本中心受訓學員查詢防火管理人/保安監督人/保安檢查員的受訓記錄/複訓報名/證書補發申請等功能) 查無資料,請確認身分證字號及出生年月日輸入是否有誤

  7. 一、法規依據. 消防法第十三條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製定消防防護計畫報請消防機關核備並依該計畫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防火管理人遴用後應報請直轄市消防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本法第十三條所定防火管理人應為管理或監督層次人員並經中央消防機關認可之訓練機構或直轄市消防機關講習訓練合格領有證書始得充任。 前項講習訓練分為初訓及複訓。 初訓合格後,每三年至少應接受複訓一次。 第一項講習訓練時數,初訓不得少於十二小時;複訓不得少於六小時。 二、防火管理人受訓證書. 請上傳受訓證書檔案至系統. ※共同防火管理人. 依目前法規,共同防火管理人免受訓證書。

  8.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防火管理網路申辦. 防火管理人. 依消防法第 13 條與 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13 規定的公眾場所須設防火管理人並依消防法第 14 條 須定期複訓 ,所以防火管理人須每三年複訓一次。 ※防火管理人受訓證書. 說明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任用防火管理人的受訓證書。 ※共同防火管理人受訓證書. 說明: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建築物,其管理權有分屬時,由各管理權人互推一人為召集人協議成共同防火管理人。 防火管理人申請,須上傳附件. 說明:防火管理人受訓結業證書或複訓結業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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