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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問題如果防火管理人證件遺失並發生證件過期該何處理? 答案:如果連影本或上課的協會都不知道,只好重新上初訓 問題:請問 1.在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中,對於應設防火管理人之場所,第八項的工廠或機關(),是要同時滿足 總樓地板面積500㎡以上 和 ...

  3. 2017年2月17日 · 防火管理人合格證書在104年7月1日 (含當日)後仍有效者 (尚未屆應受複訓期限),適用新規定3年複訓1次防火管理人訓練證書倘在104年6月30日 (含當日)前屆期者則一概適用舊法2年複訓之規定。 資料來源:內政部消防署 http://law.ndppc.nat.gov.tw/GNFA/Chi/fn4.asp?id=1355. 回上頁. 內政部104年6月29日修正消防法施行細則第14條第2項防火管理人講習訓練分為初訓及複訓。 初訓合格後,每3年至少應接受複訓1次。 將防火管理人複訓年限由2年調整為3年,自104年7月1日起生效 防火管理人合格證書在104年7月1日 (含當日)後仍有效者 (尚未屆應受複訓期限),適用新規定,3年複訓1次。

  4. 防火管理人之資格限制. 管理權人(如:負責人、董事長)應遴用防火管理人(如:經理、店長、管理人員等),負責監督管理場所內的防火管理事項。 擔任「防火管理人」者,需為管理或監督層次之人員,並經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或中央消防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接受12小時以上之講習訓練合格領有證書始得擔任。 並且,每3年至少應接受複訓1次。 業務主要內容: 制定消防防護計畫,規劃防災相關事項。 自衛消防編組:員工在10人以上者,至少編組滅火班、通報班及避難引導班;員工在50人以上者,應增編安全防護班及救護班。 規劃防火避難設施自行檢查,每月至少檢查一次,檢查結果如有缺失,應報告管理權人立即改善。 規劃消防安全設備之維護管理。 火災與其他災害發生時之滅火行動、通報連絡及避難引導等。

  5. 1.已領有證照者,每滿三年需參加複訓,否則該證照即失效。(請注意證書上到期日) 2.應繳交證件: 初訓: 身份證影本一份一吋照片兩張。(證件資料可上課當天繳交) 複訓:身份證影本一份一吋照片兩張防火管理人結業證書影印本

  6. 3.1、防火管理人派任、複訓 場所、建物的防火管理人複訓後為原任用,免再申請防護計畫書,防火管理申請,僅需再 次提出新任用資料,如受訓時間與證書字號,證書文件。 3.2、防護計畫書 當管理權人變更、防火管理人更動或現場元,才需重新繳交防護計畫。

  7. 受訓資格. 備註說明. 退費規定. 消防法第13條: (消防防護計畫之製定) 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製定消防防護計畫報請消防機關核備並依該計畫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建築物其管理權有分屬時各管理權人應協議製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並報請消防機關核備。 防火管理人遴用後應報請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 本法第13條所稱防火管理人應為管理或監督層次幹部,並經省 (市) 、縣 (市) 消防機關或中央消防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講習訓練合格領有證書始得充任。 前項講習訓練時間不得少於十二小時。

  8. 防火管理人之資格限制. 擔任防火管理人者,需為管理或監督層次之幹部,並經直轄市、 消防機關或中央消防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12小時以上之講習訓練合格領有證書始得擔任。 並 且,每3年至少應接受講習訓練一次。 應實施防火管理之場所. 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1項規定,指下列「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一) 電影片映演場所(戲院、電影院)、演藝場、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保齡球館、三溫暖。 (二) 理容院(觀光理髮、視聽理容等)、指壓按摩場所、錄影節目帶播映場所(MTV等)、視聽歌唱場所(KTV 等)、酒家、PUB、酒店(廊)。 (三) 國際觀光旅館、旅(賓)館。 (四) 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百貨商場、超級市場及遊藝場等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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