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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法規內容. 一、為便利營業人使用電子發票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一)電子發票:指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七條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買受人時,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之統一發票。. (二)雲端發票:指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 ...

  2. 電子發票:指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買受人時,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之統一發票;其應有存根檔、收執檔及存證檔,用途如下:(一)存根檔:由開立人自行保存。 (二)收執檔:交付買受人收執,買受人為營業人者,作為記帳憑證及依本法規定申報扣抵或扣減稅額之用。 (三)存證檔:由開立人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以下簡稱平台) 存證。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 第7 條( 第3 項) 電子發票之開立人及買受人,得分別自存根檔或平台存證檔,依規定格式與紙質下載列印電子發票證明聯,以憑記帳或兌領獎。 第7 條( 第4 項)

  3. 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 第一章 總則. 一、為便利營業人使用電子發票,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本作業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 電子發票:指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之統一發票,分為存根檔、收執檔及存證檔: 1、 存根檔:由賣方營業人自行 ...

  4. 10.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財政部台財資字第1070001765號令修正發布,並自即日生效。但第4點、第12點至第16點、第27點及第30點有關加值服務中心作業規定,自中華民國108年1月1日生效

  5. 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 112年7月5日台財資字第1120002305號令修正發布. 第一章 總則 一、為便利營業人使用電子發票,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本作業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電子發票:指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七條規定,營業人銷售 貨物或勞務與買受人時 ...

  6. 開立電子發票之營業人,買受人為營業人者,應於開立後七日內將統一發票資訊傳輸至平台存證,並由平台通知買受人接收,買受人未於平台設定接收方式者,應由開立人通知。 如有發票作廢、銷貨退回或折讓時,開立人應依上開時限完成交易相對人接收及將資訊傳輸至平台存證。 第6項 . 開立人符合前二項規定者,視為已將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買受人視為已取得統一發票。 但有其他不可歸責於營業人之事由,致無法依前二項規定辦理者,應於事由消滅之翌日起算三日內完成傳輸並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准者,視同已依規定交付。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 第七條之一 .

  7. 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 第一章 總則一、為便利營業人使用電子發票,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本作業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電子發票:指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買受人時,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