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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10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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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資遣通報. 依就業服務法 (以下簡稱就服法)第33條規定,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10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但其資遣係因天災 ...

  6. 資遣通報. 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及第20條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10日前辦理資遣通報,有關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之認定,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4年9月19日函以:「....應以被資遣人員原職務(即原實際勞務提供)地之 ...

  7. 因故未能辦理線上通報時,請以紙本寄送辦理資遣通報:將名冊填妥後加蓋公司大小章,以掛號郵寄至實際勞務提供地之縣市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通報單位同時含「科學工業園區」及「縣市政府」時,請分別通報

  8. layoff.ejob.gov.tw是一個資遣通報系統,讓雇主和勞工可以瞭解資遣的相關規定、權益和程序,並且可以線上填寫和查詢資遣通報的資料,方便快速地處理資遣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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