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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規定問與答 (113.6.14生效) 一、 公司法人購置住宅貸款. Q1:金融機構得否以周轉金名義 (資金用途代號為「4」)辦理公司法人購置住宅貸款?. 答:否。. 金融機構辦理公司法人購置住宅貸款,不得以修繕、周轉金或其他 ...

  2. 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規定. 貸款業務規定110 年9 月23日發布 110 年9 月24日生效一、 本規定依中央銀行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 . 銀行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四十條規定訂定之。二、 本規定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 一) 金融 ...

  3. 答:金融機構應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下稱聯徵中心)辦理歸 戶查詢,自然人名下已有2戶房屋為抵押之擔保放款,且資金用 途代號為 (1者 (購置不動產) (簡稱房貸 ),或經金融機構確

  4. 法規內容. 名稱: 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規定. 訂定時間: 中華民國99年6月24日(99年6月25日生效).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9月23日 (110年9月24日生效)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文檢索 條號查詢 歷史沿革 規範基礎 授權規定 相關規定 相關令函.

  5. 主 旨:. 「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規定業經本行於110年3月18日以台央業字第1100011921號令修正發布,請查照並切實配合辦理。. 說 明:. 一、檢附修正規定1份;另修正規定相關問與答,將於本行網站更新。. 二、配合本次修正規定新增之 ...

  6. 2023年2月7日 · 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 規定問與答. 中央銀行. 112.2.7. ( 新增明示購地貸款Q2「 不可歸責借款人因素」) 112 年2 月7日增修版. 一、 公司法人購置住宅貸款. 名義( . 答:否。金融機構辦理公司法人購置住宅貸款,不得以修繕、周轉金或其他貸款名目承作。

  7. 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規定修正規定. 113 年6 月13日發布 113 年6 月14日生效. 一、 本規定依中央銀行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及銀行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四十條規定訂定之。 二、 本規定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 一) 金融機構:指本國銀行、外國銀行在臺分行、信用合作社、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及保險公司。 宅貸款、購地貸款、餘屋貸款及工業區閒置土地抵押�. 狀含有「住」字樣之下列住宅(含基地),所辦理之抵押貸�. 座落於臺北市者:鑑價或買賣金額為新臺幣七千萬元以上。 座落於新北市者:鑑價或買賣金額為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上。

  8. 主旨:. 檢送中央銀行110年3月18日修正發布之「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規定」,確實依規定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中央銀行110年3月18日台央業字第1100011924號函副本辦理。. 二、旨揭規定(附件1)自110年3月19日起實施,主要修正 ...

  9. 2023年2月7日 · 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規定問與答. 發布日期:2023-02-07. 一、 公司法人購置住宅貸款. Q1:金融機構得否以周轉金名義 (資金用途代號為「4」)辦理公司法人購置住宅貸款? 答:否。 金融機構辦理公司法人購置住宅貸款,不得以修繕、周轉金或其他貸款名目承作。 Q2:公司法人依本規定申辦購置住宅貸款,可否於貸款後,另以增貸或轉貸方式,要求金融機構提高貸款額度? 答: 1. 自撥款日起算之3年內辦理增貸或轉貸者,僅得就還款金額超過本金平均攤還部分,以及原貸金額未達本規定貸款成數上限之差額部分辦理增貸;惟借款人應切結增貸資金用途非流向購買受本規定限制貸款條件之不動產,以及切結不實之不利違約效果,承辦金融機構並應核實認定借款人資金用途。 2.

  10. 修正「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規定」 ( 自 2021.9.24 生效 ) 註:包括臺北、新北、桃園、臺中、臺南、高雄、新竹縣及新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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