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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規定. 110 年9 月23日發布 110 年9 月24日生效. 一、 本規定依中央銀行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及銀行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四十條規定訂定之。. 二、 本規定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 一) 金融機構:指本國 ...

  2. 2023年7月10日 · 1.金融機構應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下稱聯徵中心)辦理歸戶查詢,自然人名下以房屋為抵押之擔保放款,且資金用途代號為「1」者(購置不動產) (簡稱「房貸」),或經金融機構確認其貸款資金之實際用途均為「購置不動產」者。

  3. 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規定. 異動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15日中央銀行台央業字第1120022506號令修正發布第四點、第十一點,並自112年6月16日生效. 一、本規定依中央銀行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及銀行法. 第三十七條第二項 ...

  4. 2023年2月7日 · 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規定問與答. 發布日期:2023-02-07. 一、 公司法人購置住宅貸款. Q1:金融機構得否以周轉金名義 (資金用途代號為「4」)辦理公司法人購置住宅貸款? 答:否。 金融機構辦理公司法人購置住宅貸款,不得以修繕、周轉金或其他貸款名目承作。 Q2:公司法人依本規定申辦購置住宅貸款,可否於貸款後,另以增貸或轉貸方式,要求金融機構提高貸款額度? 答: 1. 自撥款日起算之3年內辦理增貸或轉貸者,僅得就還款金額超過本金平均攤還部分,以及原貸金額未達本規定貸款成數上限之差額部分辦理增貸;惟借款人應切結增貸資金用途非流向購買受本規定限制貸款條件之不動產,以及切結不實之不利違約效果,承辦金融機構並應核實認定借款人資金用途。 2.

  5. 2020年12月7日 · 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規定. 制 (訂)定時間. 中華民國99年6月24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12年6月15日中央銀行台央業字第1120022506號令修正發布第四點、第十一點,並自112年6月16日生效.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

  6. 法規內容. 名稱: 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規定. 訂定時間: 中華民國99年6月24日(99年6月25日生效).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9月23日 (110年9月24日生效)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文檢索 條號查詢 歷史沿革 規範基礎 授權規定 相關規定 相關令函.

  7. 主旨:. 檢送中央銀行110年3月18日修正發布之「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規定」,確實依規定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中央銀行110年3月18日台央業字第1100011924號函副本辦理。. 二、旨揭規定(附件1)自110年3月19日起實施,主要修正 ...

  8. 主旨:「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規定」業經本行於. 110年3月18日以台央業字第1100011921號令修正發布,請查照並切. 實配合辦理。 說明: 一、檢附修正規定1份;另修正規定相關問與答,將於本行網站更新。 二、配合本次修正規定新增之相關報表格式檔案,請自本行「金融資訊. 網路申報系統」下載,並於每月5日上午10時前完成申報,首次申報. 時間為110年4月。 附件下載. 修正規定.pdf. :::

  9. 2023年2月7日 · 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 規定問與答. 中央銀行. 112.2.7. ( 新增明示購地貸款Q2「 不可歸責借款人因素」) 112 年2 月7日增修版. 一、 公司法人購置住宅貸款. Q1: 金融機構得否以周轉金名義( 資金用途代號為「4」)辦理公司法人購置住宅貸款? 答:否。 金融機構辦理公司法人購置住宅貸款,不得以修繕、周轉金或其他貸款名目承作。

  10. 2021年12月16日 · 八、金融機構承作不動產抵押貸款,其屬依都市更新條例、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或其他配合政府相關政策之重建案件,不適用本規定。 九、金融機構承作不動產抵押貸款而為鑑價時,應確實依其內部授信規範及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 金融機構辦理前項貸款之轉貸或展期,不得藉由重新鑑價提高貸款金額。 十、金融機構應依中央銀行規定之格式,定期確實填報不動產抵押貸款情形。 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應訂定內部風險控管、作業程序及其他必要之內部規範;其內部規範之貸款條件較本規定嚴格者,應依其內部規範辦理。 十一、本規定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十七日修正生效前,金融機構已錄案辦理尚未撥款之不動產抵押貸款案件,適用錄案時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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