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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代理孕母(Surrogate motherhood)係指將無法受孕夫妻的受精卵植入另一有生育能力婦女的子宮中, 由其代替懷孕生產,使不孕夫妻也可擁有自己的孩子一般所謂的『 代理孕母』,指的是那些替代胎兒母親進行懷孕過程的婦女,由於牽涉『 母親』 定義的爭議, 因此目前多以代理懷孕者』 或『 代孕者』 稱之(2)。衛生署歷來的草案版本, 代理孕母』 的定義上,都採用胎兒與代孕者設有血緣關係的認定, 代孕者,僅替代懷孕的過程, 並不同時提供卵子。而且女方必須是先天性無子宮或子宮因病切除者,結合為受精卵的精子與卵子, 也只能來自委任夫妻。 適用範圍: 一、 受術夫妻年齡應在50 歲以下;二、 身體條件上必須擁有健康的精卵; 三、妻先天無子宮或子宮因病切除而無共同子女者。

  3. 1 一般所稱的代理孕母包括: 傳統代理孕母(traditional surrogacy )和妊娠代理孕母(gestational surrogacy),前者指的是代理孕母既提供卵子,也提估子宮;後者只代理孕母只負責生孩子,而由不孕的夫婦提供配偶子(gametes )。 為求集中論點,本文只討論後者---妊娠代理孕母不過,在討論親權歸屬問題上,本文也將擴及傳統代理孕母所可能造成的問題

  4. 從生育權利探討代理孕母的使用範疇. 李淑玲. 作者為中央大學哲學研究所博士生。 貳、生育自由權. 一、生育自由. ( ) 什麼是生育自由. John Robertson. 什麼是生育自由?將之定義為與生育有關的活動和選擇的自由」,當一個人的自由不受到他人特定方式的限制,則這個人具有消極自由,積極自由則是一個人的自由可以要求別人以特定必要的方式促進。 生育的自由也包含消極和積極自由兩種,有關生育自由的積極自由的爭議性道德議題,在它必須保障哪些範圍和限,包括哪些行動與服務?生育自由包括避孕或墮胎,還包括新的生殖. 方式(註四): 選擇是否生育、和誰、用什麼方. — 式生不生都是生育自由。 選擇什麼時候生。 選擇要有幾個孩子。 選擇擁有怎樣的小孩。 選擇是否要有基因相關的孩子。

  5. 而本文主張代孕除必要的醫療檢查等費用代孕應有酬除肯定代理孕母的辛勞也明確化其權利義務藉由代孕人工生殖法的規範與代孕仲介組織的連繫溝通之下代理孕母與委託夫妻簽訂代孕契約代孕可以是最低風險最小傷害的機制

  6. twsouthernsoc.nsysu.edu.tw › wp-content › uploads代理孕母月旦法學

    部份婦女團體和美國七 年代的激進女性主義者一樣,認為代理孕母是西方醫療科技物化女性為生產機器的極致,同時 ,也批判代理孕母作為一種先進生殖科技,包裝的卻是為父權家族傳宗接代的古老思想也有極少數的婦女團體認為,贊成代理孕母的論述中,確實不乏保守的父權論述,但代理孕母也有顛覆三合一母職觀念的激進潛能,同時 ,代理孕母的產生更可以讓我們有機會認真面對女性免費從事再生產勞務的荒謬性。 代理契約究竟能否成立, 對自由主義國家而言, 涉及對現行法律、 醫學、以及倫理上的衝擊,對女性主義者而言,則涉及女性主義陣營內部,長期來關於女人究竟是行動主體或受害客體的爭論。 本文將針對女性主義內部的爭論進行討論。 二、 代理孕母──從無到有的決策過程.

  7. 代理孕母合法化之探討 作者:盧美秀1、鍾春枝2、林秋芬3、楊哲銘4、陳俊賢5 *學歷 1.美國杜標克大學護理行政碩士 2.台北醫學大學護理研究所碩士 3.台北醫學大學護理研究所碩士、台北醫學大學醫學研究所博士候 選人 4.美國印第安那大學法學博士

  8. 茲從一代理孕母之概念意義可分借腹孕母與候補孕母衛生署擬實施者以借腹孕母為限並非全面開放代理孕母是否贊成與反對者雖均能言之成理持之有故不易判定而以贊成者為社會趨勢為防止代理孕母之濫用減少其弊病增進其極功能設置嚴格條件予以管制誠屬必要代理孕母與受術夫妻之權利義務如何釐清從該契約之法律性質為何? 買賣說、租賃說、寄託說等,委任說或承攬說加以探討或可找到答案。 五、代理孕母所生子女其母親為誰? 學者主張有血統基因說、分娩事實說、契約目的說、子女最佳利益說,如從立法明確採取血統基因說,以符合代理孕母法制化之旨意, 綜合上述之探討,代理孕母之契約如事先經徫生主管機關核准,經法院公證,在公權力監督下,透過仲介機構運作,應該是值得推行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