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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地圖仍可以受著作權法保護,但保護的是作者自行創作表達的部分,不包括地理上的事實。 雖然台灣的地理情況事事實,但不同的人畫台灣地圖,一定會畫出不一樣的表達,這是著作權法所要保護的。

  2. 誰擁有地圖之著作權?. 作者:章忠信. 077 內政部出售的全國各縣市地圖,其上並未註明「版權歸內政部所有」,僅註明「主管機關:內政部 協辦機關:國防部 主辦單位:聯勤測量組」,則內政部是否擁有該種地圖之著作權?. 該種地圖是否為著作權法第九條 ...

  3. 由於政府完成之全國各縣市地圖之著作人應為「中華民國」,內政部、國防部或聯勤測量組,僅是有關機關或單位,則就此著作由何機關為「代表機關」或「管理機關」,應視相關機關之組織法或其他相關規定,或地圖上之註記。

  4. 作者:章忠信. 079 如果內政部就其所售之基本圖及地形圖數值資料檔並不能主張著作權,則內政部自行制訂的「內政部基本圖及地形圖數值資料檔授權民間加值利用業務作業要點」這個行政命令適法嗎? 政府完成之全國各縣市地圖既受著作權法保護,故如內政部訂定所稱「要點」並非不適法。 退一步言,縱使政府完成之全國各縣市地圖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亦非謂任何人可自由重製,蓋應查詢有無其他相關法律或行政命令之限制規定。

  5. 以色列:法務部(Ministry of Justice) 日本:文部省著作權局 牙買加:商業科技部智慧財產局(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of the Ministry of Commerce and Technology) 約旦:工商部(The Ministery of Industry and Trade ...

  6. 同理,地形與地貌也是事實,若重繪他人之空照圖,或參考他人地圖自行繪製地圖,並不致構成侵害著作權。

  7. 作者:章忠信. 2009 為了撰寫專書需要使用網路上的圖片,可否註明出處後加以使用? 使用他人著作,原則上應取得授權,並註明出處,以示尊重他人著作人格權,並使讀者可以找得到其出處。 不過,註明出處不能取代授權。 此外,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至於利用情形是否在「合理範圍內」,要依第六十五條第二項判斷,即「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二、著作之性質;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即使是依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合理使用他人著作,還是要依第六十四條規定,以合理方式註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