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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以色列:法務部(Ministry of Justice) 日本:文部省著作權局 牙買加:商業科技部智慧財產局(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of the Ministry of Commerce and Technology) 約旦:工商部(The Ministery of Industry and Trade ...

  2. 一、營業秘密與國家安全有重大關聯。 經濟實力是國家強盛的後盾,營業秘密與國防安全可以畫上等號。 營業秘密被侵害,除了企業有重大損失,也會減弱國家競爭力,危害國防力量。 相對地,錯用了有重大瑕疵的營業秘密,對企業與國防所產生的損失則難以估計。 二、技術措施對於營業秘密之保護可以補法律之不足。 不管有無法律保護營業秘密,或保護營業秘密的法律是否能夠有效落實,以技術措施保護營業秘密會是非常有效與實際的作法。 在營業秘密中設置了獨門木馬程式或隱藏地雷,可以易守為功,讓侵害者損失不貲,無從補救。 三、合法授權可以確保營業秘密的品質。 經由合法授權管道,授權者不致於設置了獨門木馬程式或隱藏地雷,對於營業秘密也負有瑕疵擔保責任,任何瑕疵都應予以排除,否則應為損害賠償,對於被授權人較有保障。

  3. 有著作權 侵害必究. service@copyrightnote.org. 美國貿易代表署在2005年1月18日發布的三 一非例行性檢討報告 (Out-of-Cycle Reviews, OCRs)中,將台灣自「優先觀察名單(the Priority Watch List)」中除名,改列於「一般觀察名單(the Watch List)」,這項降級的決定,主要是由於 ...

  4. 作者:章忠信. 1314 因工作需要,想要翻譯美國政府及美國軍事大學出版社出版的作品,並印製供單位內部使用,是否要經授權? 美國聯邦政府的著作,依美國著作權法第一零五條規定,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但其他各州政府或機構之著作可受保護,其翻譯應經授權。 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中央或地方機關,因立法或行政目的所需,認有必要將他人著作列為內部參考資料時,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之著作。 但依該著作之種類、用途及其重製物之數量、方法,有害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益者,不在此限。 」除非是政府部門內部少量使用,可以主張該條的合理使用,否則均應經授權始得翻譯。

  5. 「權利 (right)」是指法律所賦予人民的私權;「權力 (power)」則是一種政治上之力量,是由國家所享有,用以確保人民之「權利」。 憲法被稱為是「人民權利的保障書」,但人民的「基本權利」仍必須透過國家的「權力」,才能獲得保障,包括制定法律賦予「權利」,透過行政作為落實「權利」,以司法判決解決「權利」歸屬及落實之爭議。 國家的「權力」來自於全民的付託,但負責運作國家功能的人,是由全民透過選舉而產生,相對於全民,仍是少數人。 歷史發展經驗告訴們,國家之「權力」應予以適當的限制,才不致於讓少數人的私心,有機會透過國家「權力」之運作,侵害人民的「權利」。

  6. 一、轉售謀利。 例如有人登記以280美元將華納公司之四個相關商標登記為網域名稱,隨後再以35萬美元轉售予華納公司,賺得厚利。 有人以business.com申請後,再予轉售,目前已達750萬美元。 二、製造混淆。 例如,whitehouse.com引起一般人誤會,以為是美國白宮之網站而前網,其實卻是成人網站。 三、違法詐欺。 比製造混淆更具犯罪可罰性的是利用虛偽登記網域名稱以達違法詐欺之目的,利如,以attcallingcard.com登記為網域名稱以欺騙信用卡使用者透露信用卡號碼,以供作為經濟犯罪之用。 網域名稱與商標或標章. 我商標法早期以中文為主,英文部分限音譯或意譯,八十三年修正商標法後開放申請人得獨立申請英文名稱。

  7. 一、立法背景. 冷戰結束後,美蘇兩強軍事與政治對抗稍減,取而代之的,是全球經濟競爭更加劇烈,對美國而言,另一場戰爭才開始,其國內企業的重要經濟資訊不斷地被竊取,而其對手已不再僅限蘇聯,更包括來自世界各地的外國企業,尤其各種跡象顯示,許多經濟間諜活動根本是有外國政府在背後支持。 在美國司法部特別強調將「國家安全」與「經濟安全」已劃上等號之強力訴求下,為保障美國的科技研究與發展,進而確保美國國家安全,國會乃於一九九六年十月十一日正式通過了「一九九六年經濟間諜法案 (The Economic Espionage Act of 1996, EE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