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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南區國稅營所字第1130001398號. 主 旨:公告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110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案件,業經核定,不寄發核定通知書。. 依 據: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4項及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核定稅額通知書公告送達辦法。. 公告事項:. 一、旨揭公告範圍係指 ...

  2. 贈與人將農地贈與受贈人,於5年列管期間內,受贈人又將受贈之農地回贈贈與人,如果經查至回贈前原受贈人仍繼續作農業使用而無應追繳贈與稅之情事,因為係回復未為贈與之狀態,可以免追繳贈與稅,也可免再列管。(財政部88.9.2台財稅第881940612號函)

  3. 國稅問與答. 稅捐稽徵法. 納稅義務. 公司未依規定申報清算所得即聲報清算終結者,是否發生清算終結之效果?. (0204) 更新日期:111-01-06. 依所得稅法第75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在清算期間之清算所得,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所稱「清算 ...

  4. 所得稅法及附屬法規對營利事業列支損費限制規定之項目包括下列各項:1.利息支出、職工退休金、捐贈、交際費、呆帳損失、折舊、各項耗竭及攤折、旅費、職工福利、伙食費。2.所得稅法第38條及施行細則第42條之1規定,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或家庭之費用及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 ...

  5. 被繼承人的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或父母,如果是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所規定的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精神衛生法所規定的嚴重病人,每人可以加扣693萬元(103年1月1日至112年12月31日為618萬元)。. 但是身心障礙者如果是依順序可取得繼承權而拋棄繼承的就 ...

  6. 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如採列舉扣除,則其本人、配偶和受其申報扶養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勞工保險、就業保險、軍公教保險、農民健康保險、學生平安保險、國民年金保險之保險費,且被保險人與要保人應在同一申報戶內,在申報扣除年度繳納者,每一被保險人每年可在不超過24,000元的額度內申報扣除,值得注意的是被保險人與要保人要在同一申報戶,但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的全民健康保險費(含補充保險費),得不受金額之限制,全數扣除 (以被保險人眷屬身分投保者,毋須與被保險人同一申報戶)。 列報扶養親屬的保險費支出,必須是受納稅義務人扶養的直系親屬才可申報,如為兄弟姐妹或其他非直系親屬,或是產險方面(例如汽車責任險)的保費支出,都不可以列報扣除。

  7. 針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第1款規定之「每張所載之銷售額」如何認定?. (0632) 更新日期:112-05-10.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第1款所稱「每張所載之銷售額」,應以已開立統一發票所載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