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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路外公共停車場可供車輛停放使用未達五十個小型車位或建築物附設之停車空間,開放供公眾停車收費使用者,其負責人得逕依前條之規定訂定管理規範,向地方主管機關報請核備,領得停車場登記證後,始得依法營業。

  2. 當地地方主管機關受理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案件後,由其所屬停車場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依其都市發展現況,鄰近地區停車需求、都市計畫、都市景觀、使用安全性及對環境影響等有關事項審核之,經審核合格者發給設置許可,並核定使用期限。

  3. 為有效運用停車場地供洽公民眾停放車輛及維護停車場地秩序、交通行車 安全及清潔管理,特訂定本辦法,以為有效管理。 本辦法所定之管理及收費得委任本局所屬各區監理所或委託民間團體辦理

  4. 一、停車場:指依法令設置供車輛停放之場所。. 二、路邊停車場:指以道路部分路面劃設,供公眾停放車輛之場所。. 三、路外停車場:指在道路之路面外,以平面式、立體式、機械式或塔臺. 式等所設,供停放車輛之場所。. 四、都市計畫停車場:指依 ...

  5. 停車場管理辦法. 本辦法依據於民國107 年9 月29日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通過之« 富立和築大樓管理規約» 訂定,並於民國108 年1月13日第一屆管理委員會第五次委員會議決議通過施行。. 二次修訂於110 年4 月11日第三屆管理委員會第六次委員會議修訂決議通過施行 ...

  6. OOOO公寓⼤廈停⾞場管理辦法. 第⼀條 為維護本社區停⾞場之秩序及各區分所有權⼈之權益,特訂本管理辦法。. 第⼆條 停⾞場管制範圍包括區分所有權⼈或住⼾、訪客或施⼯、搬家或廠商之⾞輛。. 第三條 本停⾞場僅供⾞輛停放空間及進出管制,管理單位應負 ...

  7. 一、停車場:指依法令設置供車輛停放之場所。 二、路邊停車場:指以道路部分路面劃設,供公眾停放車輛之場所。 三、路外停車場:指在道路之路面外,以平面式、立體式、機械式或塔臺式等所設,供停放車輛之場所。

  8. 主 旨 為加強本大樓地下室停車場之管理與維持停車秩序及安全特訂定本辦法。 第 一 條 本辦法之實施,由管理公司派駐之值勤人員負責,執行停車場之管理。

  9. 第一條. 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新北市公有停車場之經營管理,增進交通流暢,改善交通秩序,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交通局(以下簡稱本局)。. 第三條停放於公有停車場之車輛,不得有下列情形:一、未懸掛車牌,或使用偽造、變造 ...

  10. 路外公共停車場可供車輛停放使用未達五十個小型車位或建築物附設之停車空間,開放供公眾停車收費使用者,其負責人得逕依前條之規定訂定管理規範,向地方主管機關報請核備,領得停車場登記證後,始得依法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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