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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簡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 [1] 、《 兩岸人民條例 》、《 兩岸關係條例 》、《 兩岸條例 》,是 中華民國 在 國家統一 [2] 前為規範 臺灣地區 與大陸地區(即 中国大陆 )之間的 民間 各種往來而訂定的 律例 ,於1992年9月18日起施行 [3] [4] 。 條例名稱的「大陸地區」定位為「自由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大陸地區人民」則明定為「指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而 港澳地區 事務另由《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 [5] 規範,不適用該條例。 背景. “两岸人民关系条例”是在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两岸关系面临巨大转变的历史背景下产生的。 1948年5月10日, 中华民国 政府公布《 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 》 [6] 。

  2. 兩岸協議監督條例 》是 中華民國 研議中的 法律 ,最初由 太陽花學運 參與者提倡,為該學運的主要訴求之一。 目的在使 海峽兩岸 簽訂的各項協議能獲得 國會 與全民的監督與參與 [1] 。 包括朝野與太陽花學運等相關人士提出,共有8種版本草案 [2] ,於2016年4月15日在 立法院 內進行相關審議。 兩岸監督條例要立法但朝野立委連法案名稱都無共識之後民進黨決定不另訂新法改修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增訂第5之3條訂出規範立法院也在2019年5月底完成三讀。 根據修法內容,兩岸協商簽署政治協議,應經國會「雙審議」,並舉辦全國性公民投票通過後,才能簽署、換文,由總統公布生效。

  3. 6 天前 · 海峽兩岸關係 ,或稱 臺灣海峽兩岸關係 ,通稱 兩岸關係 、 臺海關係 ,部分人士稱 陸臺關係 亦或 中台關係 [1] ,是指位在於 臺灣海峽 東西兩側的 台灣 與 中國大陸 之間的關係。 自 第二次世界大戰 結束以來,兩岸關係歷經 第二次國共內戰 、 韓戰 、 冷戰 、 臺灣經濟飛躍 、 東歐劇變 、 蘇聯解體 、 臺灣民主化 、 臺灣本土化運動 、以及中國大陸 改革開放 等內外局勢的變化,其中以1949年因第二次國共內戰帶來的 兩岸分治 最為深遠。 1949年, 中國共產黨 在第二次國共內戰取得並實際統治大部分 中國大陸 疆域,成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 ; 中華民國政府 則 退至臺灣 ,雙方相隔臺灣海峽對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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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2013年6月25日 · 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 》(英語譯名: Cross-Strait Service Trade Agreement 或 Cross-strait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 [1] ,簡稱 CSSTA ),是 海峽兩岸 依據《 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 》(簡稱ECFA)第四條,於2013年6月21日在 上海市 簽署的 服務貿易協定 。 在 臺灣 ,由於部分人士擔憂該協議可能使臺灣在經濟與政治上更受 中國大陸 操縱,加上民眾不滿 中國國民黨 政府的政策長期傾斜中國大陸,導致 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存查爭議 與 太陽花學運 的發生,使該協議在台灣社會造成廣泛的爭議和討論,兩岸服貿協議因此被擱置至今。 簽署背景 [ 編輯]

  6. 兩岸和平協議 (Cross-strait peace agreement) [1] 是指 海峽兩岸 結束敵對狀態達成兩岸和平發展 [2] [3] [4] 的 和平協議 (英語:Peace agreement) 之 構想 。 1995年,時任 中共中央總書記 江澤民 在對台統戰的「 江八點 」當中,提出在 一個中國 的原則下,討論兩岸和平協議的可能性 [4] 。 2002年,他在 三個可以談 中,提出的第一個可以談,即是「可以談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問題」。 2016年8月, 中國國民黨 將該構想寫入《政策綱領草案》 [5] ,並在同年9月4日 中國國民黨全國代表大會 中,鼓掌通過備查 [3] ,正式成為中國國民黨政策綱領 [6] 。 相關草案 [ 編輯]

  7. 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 》(英文:Cross-Strait 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或者簡稱為 ECFA )是 海峽兩岸 ( 台灣 與 中國大陸 )之間的 雙邊 經濟協議 ,由 中華民國政府 於2009年提出, 總統 馬英九 視為加強 臺灣經濟 發展的 政策 ;後於2010年6月29日在 重慶市 簽訂第一次協議,後續有貨品貿易、服務貿易、投資保障以及爭端解決協議協商從此展開。 該協議在簽訂前,曾一度稱為 兩岸經濟協議 。 [1] [2] 緣起. 2008年初, 中國國民黨 總統候選人 馬英九 於競選政見提及當選後將與中國大陆簽訂經貿協議。

  8. 大陸委員會 (簡稱 陸委會 )是 中華民國 有關 海峽兩岸 事務的 主管機關 ,成立於1991年1月,專責統籌處理涉及 中國大陸 與 港澳地區 關係之政務,並視情形委託 民間團體 中介處理涉及海峽兩岸之特定事務。 此外,在 香港 及 澳門 各設有辦事機構。 其主要對口單位為中國大陸的 中共中央台灣工作辦公室 (亦掛有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銜牌) [註 2] 。 沿革 [ 編輯] 1987年11月 蔣經國政府 開放民眾赴大陸探親 ,兩岸民間往來日趨密切。 1988年8月, 行政院 以任務編組方式成立「 行政院大陸工作會報 」,撤銷原「行政院對匪經濟作戰策劃小組」(對外代號「力行小組」),協調各主管機關處理有關兩岸事務。 1990年4月,行政院擬訂《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組織條例》草案送 立法院 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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