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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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警察大學畢業或經警察人員考試及格者,可以報名本考試嗎?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分二等考試、三等考試及四等考試。 前項二等考試相當於高等考試二級考試;三等考試相當於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四等考試相當於普通考試。 第 3 條. 中華民國國民,其年齡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並具有附表一所列應考資格之一,且無依法不得應國家考試之情事者,得應各該等類考試: 一、二等考試:年滿十八歲以上,四十二歲以下。 二、三等考試:年滿十八歲以上,三十七歲以下。 三、四等考試:年滿十八歲以上,三十七歲以下。 第 4 條. 本考試以筆試方式行之。 但三等考試外事警察人員類別,得採筆試與外語口試方式。 本考試各等別之類別及應試科目,依附表二之規定辦理。 第 5 條. 本考試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員,列入候用名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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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 (三等四等) 1.分臺北、新竹、臺中、嘉義、臺南、高雄、花蓮、臺東八考區舉行。 2.外事警察人員類別僅設臺北考區。 3.承辦單位:特種考試司第三科 4.試務工作室電話:02-22369188分機3948、3949
,非自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畢業或警察人員考試及格 ,具有附件2 應考資格表所列應考資格,且無依法不得應國家考試之 情事者,得應各該等類考試: 1. 三等考試:年滿18歲以上,37歲以下即民國 76年3月7日以後 至95年6月14日以前出生者。 2. 四等考試:年滿18歲以上,37歲以下即民國 76年3月7日以後 至95年6月14日以前出生者。 (二) 有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2條第1項規定之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考。 (三) 有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2 條第1 項規定之各款情事之一,考試前發現 者,撤銷其應考資格。 考試時發現者,予以扣考。 考試後榜示前發現 者,不予錄取。 考試訓練階段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 考試及格後 發現者,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並註銷其考試及格證書。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分二等考試、三等考試及四等考試。 前項二等考試相當於高等考試二級考試;三等考試相當於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四等考試相當於普通考試。 第 3 條. 中華民國國民,其年齡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並具有附表一所列應考資格之一,且非自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畢業或警察人員考試及格,無依法不得應國家考試之情事者,得應各該等類考試: 一、二等考試:年滿十八歲以上,四十二歲以下。 二、三等考試:年滿十八歲以上,三十七歲以下。 三、四等考試:年滿十八歲以上,三十七歲以下。 違反前項規定,考試前發現者,撤銷其應考資格。 考試時發現者,予以扣考。 考試後榜示前發現者,不予錄取。 榜示後至訓練階段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 警察人員考試 為 中華民國政府 每年六月舉行的重要 國家考試 之一,簡稱 警察特考 、 警特 ,依據法規為《公務人員考試法》、《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等。 自2011年起新制度變更至今,並區分警校生限報考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 ,及非警校生限報考 「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 」 。 沿革 [ 編輯] 1945年, 臺灣日治時期 結束後,大量 日本警察 返 日本 。 除了原有不多的台灣本地人警察外,接掌臺灣政權的 中華民國政府 以 臺灣省警察訓練所 訓練警察並於畢業後直接任用。
113/01/12.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 發文字號:選特三字第1131500013號. 主旨:舉辦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一般警察人員、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人員及移民行政人員考. 試。 依據: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8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考試等別、類科組別及暫定需用名額: (一)警察人員考試:等別、類別組及暫定需用名額詳如附表1。 (二)一般警察人員考試:等別、類別組及暫定需用名額詳如附表2。 (三)國家安全情報人員考試:等別、組別及暫定需用名額詳如附表3。 (四)移民行政人員考試:等別、類科及暫定需用名額詳如附表4。 (五)前揭暫定需用名額得視考試成績及用人需要,擇優增減錄取。 用人機關如需臨時增列需用名額,於典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