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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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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分二等考試三等考試及四等考試前項二等考試相當於高等考試二級考試三等考試相當於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四等考試相當於普通考試。 第 3 條. 中華民國國民其年齡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並具有附表一所列應考資格之一且無依法不得應國家考試之情事者得應各該等類考試: 一、二等考試:年滿十八歲以上,四十二歲以下。 二、三等考試:年滿十八歲以上,三十七歲以下。 三、四等考試:年滿十八歲以上,三十七歲以下。 第 4 條. 本考試以筆試方式行之。 但三等考試外事警察人員類別,得採筆試與外語口試方式。 本考試各等別之類別及應試科目,依附表二之規定辦理。 第 5 條. 本考試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員,列入候用名冊。

    • 沿革

      附表一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應考資格表.PDF 附表 ...

    • 下載PDF檔

      法規名稱: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規則 修正日期:民 ...

  3. 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人員考試112年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112年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

  4. 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 (三等四等) 1.分臺北、新竹、臺中、嘉義、臺南、高雄、花蓮、臺東八考區舉行。 2.外事警察人員類別僅設臺北考區。 3.承辦單位:特種考試司第三科 4.試務工作室電話:02-22369188分機3948、3949

  5. 非自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畢業或警察人員考試及格具有附件2 應考資格表所列應考資格,且無依法不得應國家考試之 情事者得應各該等類考試: 1. 三等考試年滿18歲以上37歲以下即民國 76年3月7日以後 至95年6月14日以前出生者。 2. 四等考試:年滿18歲以上,37歲以下即民國 76年3月7日以後 至95年6月14日以前出生者。 (二) 有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2條第1項規定之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考。 (三) 有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2 條第1 項規定之各款情事之一,考試前發現 者,撤銷其應考資格。 考試時發現者,予以扣考。 考試後榜示前發現 者,不予錄取。 考試訓練階段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 考試及格後 發現者,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並註銷其考試及格證書。

  6.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分二等考試三等考試及四等考試前項二等考試相當於高等考試二級考試三等考試相當於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四等考試相當於普通考試。 第 3 條. 中華民國國民其年齡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並具有附表一所列應考資格之一且非自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畢業或警察人員考試及格無依法不得應國家考試之情事者得應各該等類考試: 一、二等考試:年滿十八歲以上,四十二歲以下。 二、三等考試:年滿十八歲以上,三十七歲以下。 三、四等考試:年滿十八歲以上,三十七歲以下。 違反前項規定,考試前發現者,撤銷其應考資格。 考試時發現者,予以扣考。 考試後榜示前發現者,不予錄取。 榜示後至訓練階段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

  7.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 警察人員考試 為 中華民國政府 每年六月舉行的重要 國家考試 之一,簡稱 警察特考 、 警特 ,依據法規為公務人員考試法》、《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規則自2011年起新制度變更至今並區分警校生限報考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 ,及非警校生限報考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 」 。 沿革 [ 編輯] 1945年, 臺灣日治時期 結束後,大量 日本警察 返 日本 。 除了原有不多的台灣本地人警察外,接掌臺灣政權的 中華民國政府 以 臺灣省警察訓練所 訓練警察並於畢業後直接任用。

  8. 113/01/12.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 發文字號選特三字第1131500013號. 主旨舉辦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一般警察人員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人員及移民行政人員考. 依據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8條第1項公告事項考試等別類科組別及暫定需用名額: (警察人員考試等別類別組及暫定需用名額詳如附表1。 ()一般警察人員考試:等別、類別組及暫定需用名額詳如附表2。 (三)國家安全情報人員考試:等別、組別及暫定需用名額詳如附表3。 (四)移民行政人員考試:等別、類科及暫定需用名額詳如附表4。 (五)前揭暫定需用名額得視考試成績及用人需要,擇優增減錄取。 用人機關如需臨時增列需用名額,於典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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