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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考績法施行細則第9 條第4項規定,公務人員考績年度內依法代理或兼任職務,且依規定領有代理或兼任職務的加給,其考績獎金的各種加給,除了次年1 月1日還繼續代理或兼任者,其餘都是以實際代理或兼任職務月數按比例計算喔!所以B君今年另予考績獎金,有關代理組長職務的各種加給部分,要按實際領有代理職務加給月數(1個月)占其今年考績考核期間(7 個月)的比例,也就是以1/7的比例去計算喔! Q3:C 君原為薦七專員,109 年6 月29 日到同年7 月23日代理薦九科長職,並支領薦九專業及主管職務加給,另C 君本(110) 年1 月1日考績升等核敘薦八。

  2. 考績獎金--年度中待遇有增減者之計發方式 .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9條 . 依本法給與之考績獎金,其給與標準如下: 一、年終考績或另予考績獎金,均以受考人次年一月一日之俸給總額為準 ;十二月二日以後調任其他機關,由原任職機關以原職務辦理考績者 ,亦同。 但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績獎金,以最後在職日之俸給總額 為準。 二、十二月二日以後撤職、休職、免職、辭職、退休、資遣、死亡、留職 停薪期間考績年資無法併計或轉任(調)不適用本法規定之機關,經 依本法辦理考績者,其考績獎金依考績結果以在職同等級且支領相同 俸給項目者次年一月一日之俸給總額為準。

  3. 考績獎金計算 以下4位公務人員105年考績均為甲等(俸級 均為7等功6),105~106年有職務異動或代理主管 職務(P08科長),該等人員考績獎金應如何發給? 甲:原為科員,105年12月2日陞任科長。 乙:科員,105年8月30日至9月23日代理科長。

  4. 公務人員任現職,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至年終滿一年者,予以年終考績;不滿一年者,如係升任高一官等職務,得以前經銓敘審定有案之低一官等職務合併計算,辦理高一官等之年終考績;如係調任同一官等或降調低一官等職務,得以前經銓敘審定有案之同官等或

  5. 法規釋例內容:.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7 條第2 項規定:「前項所稱俸給總額,指公務人員俸給法所定之本俸、年功俸及其他法定加給。. 」同法施行細則第9 條規定:「(第1 項)依本法給與之年終考績獎金,或另予考績獎金,均以受考人次年1 月之俸給總額為準 ...

  6. 一、年終考績或另予考績獎金,均以受考人次年一月一日之俸給總額為準;十二月二日以後調任其他機關,由原任職機關以原職務辦理考績者,亦同。 但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績獎金,以最後在職日之俸給總額為準。

  7. 公務人員考績法(96.3.21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600034561號令) (一)公務人員考績區分如左: 1.年終考績:係指各官等人員,於每年年終考核其當年1至12月任職期間之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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